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中工时评-正文
中工时评:社保调整要逐步从阶段举措到于法有据
弓长
//m.auribault.com 2016-04-14 来源: 中工网
分享到: 更多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比较来看,就缴费比例而言,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在国际上排名靠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平均缴费比例在30%以下的国家约占70%,而我国超过40%。在我国现阶段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偏高的缴费率不仅会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还会加剧企业逃避参保的现象,对正常参保的企业来说有失公平,有些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可能难以承受缴费负担而断保。

  尽管就名义缴费比例来看,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世界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缴费比例偏高,但有两个因素必须要注意。一是名义缴费基数不等于实际缴费基数。我国社会保险的名义缴费区间最低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300%。而实际上一些地区、许多单位并非按参保者的实际收入而是以其基本工资或底薪即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实际缴费率较名义缴费率要低得多。二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各地实际缴费比例差别较大。如果从我国部分发达城市的社保缴费率来看,似乎缴费水平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比如深圳、广州等地,实际缴费远低于20%,这造成各地苦乐不均,职工权益在跨地区转移时保护不够。

  从这次的举措来看,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应该说这些措施短期内可以起到较好效果,但都属于阶段性或临时性举措。

  客观来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劳资分责、政府担保的基础之上,一定的缴费决定着一定的保障水平,过高过低都不合理,并不一定说低缴费率和缴费水平就不好。费率过低不足以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而费率过高又会直接加重用人单位与参保人的负担并损害代际公平。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养老保险费率,最合理的应是于法有据,放到养老保险改革顶层设计中去考虑,确立合理的缴费区间。

  当前最为重要的应是抓住深化改革的东风,做到社保缴费比例调整于法有据。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作:一是依法推进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全国统筹后统一测算养老保险缴费率。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目前各省份基本建立起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使部分地区原来高达30%以上的单位费率降到全国统一的20%,实现全国统筹后做好全国统一测算,可能会有进一步下调空间;做好统一测算,进而要统一社保缴费基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应同时包含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并根据不同收入区间职工数量进行加权,将计算出的所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二是依法划分责任,划分好历史欠账、现实责任分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明确各级政府承担转制成本,减少养老保险支付压力,为费率下调创造条件。三是依法对部分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应当适当采取由财政补贴来减免社会保险的措施,以吸纳就业和促进参保。四是应依法加强执法,坚决杜绝有条件的企业以其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缴费基数,损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象,同时对于社保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就应不折不扣执行,坚决杜绝部分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依法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本栏目文章系中工网原创,网媒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中工网”,平面媒体如转载须经本网授权许可)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