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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容错机制需要“两衔接”
杨杰
//m.auribault.com 2016-03-04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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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日,济南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3月3日新华社)

  为鼓励干部干事创业,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建立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容错机制的出台,这对改变目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良心态、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要想使容错机制真正发挥好让干部放开手脚干事的激励作用,在推行过程中还必须做到“两衔接”:其一,要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容错机制的出台,并不是意味着某些领导干部可以享受法外特权,而是要求干部在干事创业时,要依法行权,依法创业,做到法无规定便禁止,对一些法律有空白的特殊情况,必要时可以考虑使用行政应急性原则,这也意味着:合法是前提,容错是例外;干部在干事创业时,要尽量使用法律授权,走法定程序,重大事项一定要进行民主决策,有条件的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让所有决策在做出前都过一遍法律的“筛子”,以免出现重大失误。

  其二,要与现行政策衔接。容错机制,体现了对普通干部干事创业的一种激励和呵护,但使用该项制度时,要做好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工作:一是在从严治党的政策要求下,要尽量使容错机制的使用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即要尽量将有关标准和要求细化,以利于干部参照执行,防止有些干部打着干事创业的名行违法乱纪的实;二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干事创业要求下,对干部哪些错误可以容许,在制定具体执行标准、设定相关程序时要尽量邀请有关专家和市民代表的参与,以利于提高容错机制实施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三是在打造“阳光政府”的要求下,要将容错机制实施的前提条件、具体的执行标准和程序等一一对外公开,必要时也要给予市民一定的话语权等。

  总之,在推行该机制时,只有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制度与现行法律规定、政策的衔接工作,才能避免节外生枝,防止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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