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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职,可入刑吗
//m.auribault.com 2017-03-08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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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因父母疏忽大意而导致孩子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近日,又有两名儿童在天津一家商场坠楼,使儿童监护人的责任问题再次成为焦点。为此,不少人提出,监护人疏忽大意导致儿童伤亡,应追究刑责。

  这一提议迅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支持者认为,父母既然有监护责任,那么失职的行为理应受到追责,包括刑责。反对者则认为,父母对孩子的保护,不仅是责任,亦是亲情,没有任何父母希望孩子出事,同时,追究刑责,对于减少儿童意外伤亡也并没有明显的作用。

  孩子意外伤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责任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正方

  入刑提议

  是观念进步

  孙宏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兼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

  儿童意外伤亡越来越多,很多时候,确实和父母的疏忽大意有关,有这样的建议,我想首先说明,我们越来越把孩子放在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去看待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过去漫长的时间里,我们一直都有这样的观念,管教孩子的事情,是家事,是私事,和公权力无关,所以打孩子是教育的方式,是理所应当的,“棍棒底下出孝子”,而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受伤乃至死亡,也是家庭的私事,我们可以谴责父母失职,但公权力却不能介入其中。

  今天,这样的观念正在慢慢发生变化,孩子不是家庭、父母的附属品,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开始把孩子当作一个独立的人去对待了,我们的社会也普遍认识到,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一个社会人,他的安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我们在通过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方面,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暴法》等都有很多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条例,此外,《刑法》中亦有一部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相对来说,这些保护并不算少了,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现有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方面比较零散,另一方面也更侧重于故意伤害,而在监护责任的方面相对薄弱。当前对监护人责任意识的强化,更多是通过宣传、倡导等方式进行的。

  至于是否“入刑”的问题,争议还比较大,我觉得,有这样的想法和建议,首先是一个好事,即便不能实现,也能够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提醒家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是他们天然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提高重视,不能疏忽大意。

  当前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就觉得监护的责任归学校了,一旦出现意外伤害,家长往往会状告学校,这样的观念我并不赞同,因为对孩子的监护,家长永远是第一责任人,即便是在学校里,也并不意味着家长就没有了责任。所以,矛盾在于,如果学校可以成为被告,那么家长是否也应该成为被告呢?我想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所以,“入刑”的建议,我认为有积极的意义,它会倡导和提醒家长,更好地承担和履行自身的监护责任,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变得更加精细化。

  何为精细化?比如性侵害的问题,这是不容回避的,且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学者建议将防止性侵害的教育放到义务教育之中,这就是一种精细化保护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特征。

  当然,“入刑”要真正实现,可能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要解决,比如怎么认定是疏忽大意还是真的意外,比如怎么量刑等。同时,在“入刑”之外,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这些问题,当前我们思考的都是比较少的。

  我想有一点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即在社会公共设施的设计、建设方面,应该更多考虑增添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我在国外看到过公共场所里有儿童专用的电梯、厕所,以及比较醒目的提醒标语等,这些措施我们其实都可以借鉴和学习。所以我认为,首先要看到“入刑”提议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应该更加重视提前预防的措施。目前看来,“入刑”可能还有一段距离,但预防措施不妨先行,一方面以儿童本位去设计、规划公共设施,同时也提醒家长、孩子注意安全问题。

 ●反方

  法律关系

  会消解亲情

  梁固本(泰樾律师事务所主任)

  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受到意外伤害,要不要“入刑”,我是持反对态度的。不论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古今法律发展的历程去看,这样的做法,都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之道。

  从中国的传统而言,我们一直有“亲亲相隐”的规则,亲人犯罪尚不能主动告发,更不用说将疏忽导致的意外伤害入罪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律关系,也不仅是监护责任,更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关爱。科学家们的研究发现,不仅是人,包括动物也有这样的本能,比如海獭强忍剥皮之痛,还坚持回到窝里给孩子喂奶,所以这是自然的本能,动物都有,何况是更加高级的人类。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如果简单地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定义为法律责任的关系,因为轻微意外伤害,而制裁父母,是否能有效降低意外伤害的概率暂且不知,但可知的是,很可能因此降低亲情的温暖,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变成赤裸裸的法律关系。

  当前,现代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远远强于传统时代,这是好事,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传统,甚至有意无意地消解亲情。我们提倡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把儿童当作独立的个体去对待,但亦不可简单地认为,法律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认为通过亲情保护未成年人就是落伍的。

  事实上,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相对比较完备了,同时在民事关系的范围内,也适用“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也就是通常说的不告不理,我觉得这样的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不一定非要“入刑”才能加强保护,而且,如果出现恶性的事件,《刑法》同样能够约束父母,比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都可以适用《刑法》。

  不能不承认,确实有很多孩子受到意外伤害,比如电梯造成的儿童意外伤害,但对家长追究刑责就能改善吗?未必如此,电梯这种东西是过去没有的,人们要重新建立对它的认识,城市里的居民还好一点儿,很多偏远地方来到城市的人们,本身就没有建立起对电梯危险性的认识,这样的情况下,即便规定家长要承担刑责,也未必能减少意外伤害。

  所以,我觉得与其追究家长的刑责,还不如制定更加严格的生产标准、公共设施安装标准,因为电梯造成意外伤害事件,更大的责任在制造商、生产商、公共设施的设计者、安装者身上,而不是使用者的身上。所以,即便是追究刑责,我想首先应该追究的,也是设计者、生产者、安装者、维护者,而不是家长。简单地追求家长的责任,某种程度上有否定人伦、人性的负面作用,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可能使真正应该负责的人逃脱责任,这是不太恰当的。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也曾碰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有些悲剧的发生,家长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我依然认为,不宜追究家长的刑责,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而非惩罚,一般情况下,没有家长愿意看到孩子受伤,此时追究家长的责任,进行事后制裁,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我想,更重要的是加强事前的预防。因此,将家长疏忽导致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入刑”的做法,不宜提倡,不仅效果难以预期,还有可能破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反而导致保护力度的下降。

●主持人说

  爱是本能,责任不是

  《论语》里,孟武伯问孝,孔子说“父母唯其疾之忧”。父母爱孩子,原是本能,爱的范畴,不仅是身体的健康,也包括精神和价值的健康。

  但爱并不代表着一定会爱,事实上,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人们并不知道怎样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在那些时间里,儿童并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人,最好的情况,也只是“半人”“缩小的成人”,即有成年人一半的权利。这种情况一直到十六七世纪才开始好转,到十九世纪,儿童才被视为有思想、有需求、有权利的个体,而不再是谁的附庸。中国的现代化更晚一点儿,所以“发现儿童”的时间自然也更晚,直到现在,其实还有很多人不会去正确地爱自己的孩子。

  “爱得错误”很容易发现,我们的社会中,过度溺爱、过度保护、过度施压的现象太多了,人们一方面将太过沉重的学习压力加诸孩子身上,一方面又对孩子有求必应;一方面从不锻炼孩子照顾自己的能力,一方面又对孩子受到的任何伤害过度敏感……

  养育和保护孩子,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但是如何更好地养育和保护,让孩子真正健康地长大,需要的却不仅是爱。一个孩子的长大,要逐渐学习怎样做一个合格的人,但孩子的父母,却要首先学习怎样做一个合格的父母。

  本版主持 周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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