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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澡堂不应只查当事人
汪昌莲
//m.auribault.com 2017-01-05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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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制度的反思,构建网络直播完善的、行之有效的道德制约体系,监督网络直播平台始终坚持清醒自律的态度

  据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2月30日下午5时42分,该局发现微博网友发帖反映某女子在灵璧县某浴室视频直播的微博后,迅速安排调查核实。经调查,当事女子系沈某某。2017年1月3日,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1月4日人民网)。

  时下,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网民的阵营也已经转移,网络直播平台成了草根群体的舞台,也成为部分网民吸粉生财的天堂。直播平台有低门槛和高效率的特点,借助手机、电脑和网络传播,可以瞬间传遍天下,凝聚起超高的人气。但问题是,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一些无德网民既另类又反常,违背社会道德,挑战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比如,女子直播澡堂的行为既侵犯了一些女市民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又污染了网络环境。

  从法律层面讲,所谓隐私,自然是公民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密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可如今,便捷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条件,让个人隐私几乎无处遁形;特别是在个人道德水平亟待提升和社会准则失范的状况下,偷拍似乎已成为某些人的一种生活习惯。更为可怕的是,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将偷拍的内容在网上传播开始变成了某些人恣意侵犯公民权益的一种手段。安徽灵璧这名女子直播澡堂,就是典型案例,其被依法刑拘完全是咎由自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生直播澡堂事件,也暴露出了事发浴室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尽管浴室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但其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室内的设施和场景,尤其是市民在澡堂洗澡的过程,属于一种隐私,应禁止澡堂员工及他人拍摄。特别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1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可见,在“直播澡堂”事件中,相关网络直播平台也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

  换言之,发生“直播澡堂”事件,不应止于查处当事人。还要通过对制度的反思,构建网络直播完善的、行之有效的道德制约体系,监督网络直播平台始终坚持清醒自律的态度;同时,参与直播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始终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将高尚的道德情操内化为职业精神。更重要的是,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应该明确网络直播把关人的角色定位,在政策上做积极的引导,有必要完善相关法规,对那些恶意直播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提高恶意直播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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