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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无名小辈何以撼动《非诚勿扰》?
//m.auribault.com 2016-01-06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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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当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或许对于多数普通民众而言,尤其是对于《非诚勿扰》节目的忠实观众而言,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非诚勿扰》显然并没有搭那家小小婚姻介绍所的“便车”,它的走红更和金阿欢没有半毛钱干系,甚至很可能节目组在设定名称时,根本就不知道在温州有这么一个无名小辈已经将相关商号注册为商标。为什么一个无名小辈能够在法律上撼动国内外知名节目《非诚勿扰》呢?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制度,该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有着两个基本原则“一个商标一个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金阿欢相对其他所有人更先提出申请,并非符合相关条件,这就意味着他依法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商标专用权。同时,他还积极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不存在怠于使用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

  商标权衍生出了四项权利: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专有使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禁用权;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的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权。根据相关法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使用乃至赔偿的法定责任。

  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50112号则是“婚姻介绍”服务,正属于金阿欢所申请的商标保护范围。虽然《非诚勿扰》节目一直自称为是一档“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但众所皆知,这确实是一档“大型婚姻介绍服务类节目”。未经商标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并用于“婚姻介绍”服务,这确实存在侵权。二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须指出的是,虽然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但是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双方仍然还有自行和解协商的机会与权利,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由金阿欢将相关商标许可或者转让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使用,那么《非诚勿扰》节目或许还能保留,也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各自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回到谈判桌上,非诚勿扰地友好协商,让这档深受不少群众喜爱的节目能够得以保存。

  从判决的角度,就这起个案而言,或许将“非诚勿扰”给节目组使用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要远超于给金阿欢使用,但是就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判决金阿欢胜诉,这将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信心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本次判决所彰显的重大意义正在于,无论各方身处何种地位,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便是无名小辈,他的法定权利也不容任何人忽视。(舒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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