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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医疗工作者进行倾向性法律保护
岳乾
//m.auribault.com 2016-04-22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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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广东东莞某怀孕儿科医生因拒绝患儿家属插队要求,遭到对方木凳击打。但在之后的警方处理中,该医生被当做打架嫌疑人,并被逼调解了事。(4月21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伤医事件频发,医闹现象恶劣,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也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但到目前为止,管理者尚没有拿出能真正缓解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不久前,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医院及执法机构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随意调解,试图以此杜绝不法之徒借医闹敛财。这一措施对那些蓄意医闹之徒固然形成了某种震慑,但依然无法解决现实中更常见的偶发性伤医问题。而实际上,相比那些蓄意借医闹敛财之举,偶发性伤医对医疗事业的伤害更深。

  毫不夸张地说,每一次对医疗工作者的伤害,伤害的实际上是医疗工作者的职业自尊,是医疗服务行业的基本秩序,也是社会大众的安全环境。而每一次伤医,事实上也在加深医患的隔阂与不信任、强化医疗工作者的职业冷漠。而这又进一步加深患者对医疗工作者的不满。这一问题已经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无论是医院还是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都没有给与伤医足够的重视,甚至在某些时候,将伤医定性为打架斗殴,乃至为了息事宁人,宁愿牺牲医生的利益。医疗工作者背后无人撑腰,医疗工作者的权利与职业行为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笔者认为,伤医决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在医疗场所进行的暴力行为决不能被视为一般的暴力行为。对于医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应当进行倾向性法律保护。

  所谓倾向性法律保护,意指在执法及司法中,相比那些发生在一般公共场所的暴力伤害,对于发生在医疗场所、针对医疗工作者的暴力行为应该建立特别的执法程序、进行更重的惩治,应当将医疗场所、医疗群体作为特殊的场所、特别的群体予以执法、司法方面的倾向性保护。以此震慑那些暴力伤医者。

  之所以应当如此,原因首先在于,医疗秩序与医疗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秩序与环境,所提供的特殊服务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相比更一般性的社会秩序,应当予以特别的保护,应当在法律保护的序列中享有优先地位。而且,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对医疗服务者个人的伤害往往引发整个行业共同体的不安,从而恶化整体行业生态。再者,医疗服务因为直接作用于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医疗服务纠纷更容易被非理性的情绪所激化。最后,并非不重要的是,在我们国家,医疗机构以公立医院为主体,伤医事件也多发于公立医院,而公立医院背后是国家的公权力。

  当然,倾向性法律保护并不能消弭医患双方之间的不信任,也不能缓释患者对于医疗服务的不满与愤懑,更不能根治、缓解医患纠纷,终究只是治标之术。实际上,倾向性法律保护的真正目的,在于以法律威慑,遏制当事人在情绪左右下的过激行为,缓释当事人利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路,纠正当事人的轻率与随意,将医患纠纷导向司法渠道,将以暴力发泄情绪的非理性导向以法律解决矛盾的理性,树立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医患纠纷的社会共识。

  所以,对医疗服务进行倾向性法律保护仅仅指向伤医这一暴力非理性,绝不意味着在法律责任认定与司法处理上偏袒医疗机构。相反,它需要更公正、公平的医患纠纷认定、调解、审判机制,更畅通的诉讼渠道来保证其目的与法律约束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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