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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难,司法缺位是关键
岳乾
//m.auribault.com 2016-02-04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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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农民工不为欠薪、讨薪发愁,每逢此时,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都会集中采取措施,掀起一场场“清欠风暴”。然而,年年清欠年年欠,农民工讨薪已经成为了一道久治不愈的顽疾,在许多一线维权律师和劳动法律专家看来,并不是一日、一月、一年累下的“债”。(2月2日中国新闻网)

  毫不夸张地说,一方面,讨薪难已成为导致用工难、招人难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并进而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讨薪难也成为制约农民工生存质量得以提升的重要因素。不解决讨薪难的问题,国家致力推进的城乡平权、外来务工人员权利保障就得不到有效的推进。

  讨薪为何如此之难?专家从两方面给出了解释:在雇佣者一方,欠薪成本太低;而在被雇佣者一方,讨薪维权成本太高。低成本的欠薪与高成本的讨薪共同作用,助长了雇佣者的投机心理,形成了讨薪难的现实问题。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欠薪需要面临的法律惩治还是比较严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面临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国家有关部门也年年发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我国是有法有规可依的。而拖欠工资,也有着不菲的违法成本。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欠薪成本太低的状况显然是存在的,原因为何?关键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司法缺位。

  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司法缺位,主要还是指向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一个先设条件,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有关部门是其中的关键要素。

  然而,在现实中,一则,我们似乎很难看到“有关部门”的作为。二则,即便有“有关部门”的责令,欠薪行为依然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查处与惩治。尤令人寒心的是,有些地方执法者不仅不帮助农民工讨薪,反而站在雇佣者一方,为这些大大小小的所谓“企业家”们“排忧解难”,百般刁难、打压讨薪维权的农民工,事实上加剧了农民工讨薪难。

  在目前看来,农民工维权讨薪合法的渠道主要还是通过维权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之后,即便农民工一方在起诉中胜诉,仍然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重重障碍拦路之后,欠薪就逐渐成为一笔烂账,讨薪往往也就不了了之,久而久之,积重难返,就此成为一道久治不愈的顽疾。所以现实中往往不乏农民工采用非法的手段讨薪维权,这其中固然有农民工群体法治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正如上文所论,在于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导致合法的渠道不畅通,合法的手段不奏效。

  所以,治理讨薪难,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需要有所作为,双方联动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常态化法治环境,扭转欠薪成本低、讨薪成本高的畸形生态,讨薪老大难问题也就自然逐渐冰释,或者至少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否则,即便中央一次次刮起“清欠风暴”,即便许多地方政府别出心裁,甚至不惜由政府垫资支付拖欠薪酬,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

  当然,也要看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常态化法治环境构建之难,因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企业以及企业家意味着实实在在的税收,执法动真格不免影响地方盈收。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中央的督令之外,恐怕更需要地方政府转变观念,真正意识到常态化的法治环境、清明的雇佣环境所带来的长远利好要远远超过认真执法可能发生的些许财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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