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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要有导向法治的规范程序
杨于泽
//m.auribault.com 2016-01-2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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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天,针对北医三院孕妇死亡事件,北京市卫计委和国家卫计委先后表态,要求依法依规解决。国家卫计委宣传司司长毛群安称,目前我国医院和患者调解、专门的调解机构介入、法律诉讼三个解决渠道,这些渠道都是畅通的。此前据警方通报,医患双方已同意走法律途径。

  当前我国医患矛盾比较突出,各地医疗纠纷不少,而“医闹”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成本最低。“医闹”将医疗纠纷闹大,激化矛盾,结果往往两败俱伤。及时地将医疗纠纷导入法治化处置轨道,对医患双方都是最优选择。

  但部分医疗纠纷失控,最后发展成“医闹”事件也是事实。患方组织“医闹”,固然有法治观念淡薄的原因,遇事闹一闹一直是某些人的行为模式。但也不能不说,医方也有可能受制于傲慢、推诿的习惯,从而激化医患双方矛盾。虽有法律法规指示“光明前途”,患方却往往不得其门而入,并受到闹事行为模式的支配。

  北医三院孕妇死亡先是被定性为“医闹”,而根据北京警方通报,家属确曾病房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但应该还谈不上“医闹”。根据家属一方的说法,孕妇死亡后,医方不对病情、死因作出解释,甚至连相关人员都找不到。如果医患双方拒绝接触,自然也就没有沟通,依法依规解决岂不成了高谈阔论?

  法律强调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与预防“医闹”,更需要一套规范化程序。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国务院已于2002年公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很多程序性规定,构成对依法处理医疗事故的指路明灯,大家照着相应步骤与要求做就行了。但当问题还处于“医疗纠纷”阶段的时候,医患双方怎么办,没有规定。大家似乎都只能按“本能反应”出招,院方拒不认错,患者情绪发泄。

  很显然,还需要一套处理医疗纠纷的规范性程序,作为医疗事故处理的前置程序。有些医疗纠纷未必一定就是医疗事故,不过是因为出现意外,患方在情感上觉得不可接受,对医方处置是否恰当与及时有所怀疑。如果医方及时安抚与沟通,是有可能避免纠纷升级的。就算是要走诉讼程序,双方按照前置程序进行沟通,也是避免激化矛盾的选择。

  我们不妨把医疗纠纷理解成医患双方的一场危机,需要一场危机公关。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从某些公开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范本来看,医方强调对某些“重点患者”的沟通、“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等。但实际上一旦医疗纠纷发生,一些医护人员往往逃之夭夭,危机也就随之而来。

  究其原因,可能是预案的规范性不够,虽有预案,大家并不真的照“章”办事。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强化预案的规范性,由有关部门公布统一的预案,约束医方按规范程序办事。医院可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要有针对患方的情绪干预机制,还要指点迷津,告诉他们如何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给患方指明出路,方能引导国人养成新的应对医疗纠纷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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