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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购同权”是社会进步的脚步声
杨于泽
//m.auribault.com 2017-07-2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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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作为试点城市,武汉市房管部门近日表示,将从多方着手,加快构建购租并举的市场格局。

  几乎同时,广州市发布《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提出一个“租购同权”的政策,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所谓“租购同权”,就是租房住与买房住享受相同的政府公共服务。但实际上,广州将“租购同权”仅仅列举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有复杂的条件限制。不过“租购同权”作为一项政策,已被公众理解为一个基本原则。

  去年末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提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长远的制度安排”。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目的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特别是解决数以亿计“新市民”的安居乐业问题。

  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实行“租购同权”不行。现在不只是国家部委在部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江苏省想以此“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广州市寄望“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但是国人有根深蒂固的买房观念,要转变人们的观念及行为,政府就要出台激励租房居住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某些地方提出的“租购同权”限于教育一权,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缩小版,虽然如此,它还是使很多人感到振奋,看到了社会的点滴进步,看到了希望。

  从平等的价值理念与法律原则来看,“租购同权”应是理所当然的原则。人口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受宪法保护,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存要求。进城务工人员也是城市纳税人,其作为“新市民”与老市民理应当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不应当跟人们的户籍建立联系,更不应当跟人们住房是租是购挂钩。

  有关方面应当高瞻远瞩,让“租购同权”跨过“小清新”阶段,成为我国社会进步的里程碑。我国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在是实现新老市民同权的时候了。确立市民同权原则后,“租购同权”就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是从实用的角度,如果我们维持一种“租不如购”的现实,就会把人们推向购房大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就可能流于形式。

  当然,进步无论大小,毕竟是人们所乐见的。缩小版“租购同权”是点滴进步,但进步是“方向正确”,点滴进步迟早会进一步打开进步的空间。“租购同权”作为共识,现在是政府允诺的教育同权,慢慢地,它的内涵会丰富起来。正所谓“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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