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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陈满自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已失去自由23年。
一纸判决,尘埃落定。我们欣慰于陈满沉冤得雪,却也遗憾于这段无妄之灾。一波三折、人生反转!时至今日,无罪者陈满,终于成了一个笃定的、挺立的形象。的确,这是一个悲怆的故事,所幸迟来的无罪宣判,重新燃起了众人心底的光亮——这是关于正义的崇奉,是关于法律的信仰。
事后回望,陈满冤案,还是不免会令人生发出“何以至此”的慨叹。从此次再审的判决书来看,多年前的那场审判,简直就是漏洞百出。关键的人证物证毫无说服力,“嫌疑人”口供又前后矛盾、疑点重重……可以说,在有限且可疑的证据与“犯罪事实认定”之间,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建立起可信的逻辑关联。在此基础上,1994年一审所作出的死缓判决,自然难以成立。
浙江高院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系历史老案……”这事实上说明,对于该案的反思,必须基于“历史的特殊语境”:在刑侦伦理规范尚未健全、审判独立未获强化、某些司法原则持续“空悬”的“历史时期”,的确更容易酿成冤假错案。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我们越发看到了一种向好的可能。今日之于昨日的修正,同样也应视作法治进步的成果。
陈满案的再审,一则是重申了一些既有的法律原则,比如说“仅有口供不得定罪量刑”“非法证据排除”等等;再者,也演示了司法系统内部纠错的能力和路径。在本案中,最高检“提出抗诉”可谓至关重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抗诉手段对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陈满的再审也再次印证了,公检法各自分工、各司其职,才能共同推动法律框架下的诉讼正义。
见证陈满案的一路曲折,也是见证一段查漏补缺、自我建设的法治史。法治的健全,恰恰需要在一个个个案中发现不足并及时修复,也需要在一次次侦诉审判的过程中不断训练、积累经验。所以,还请正视每一个冤案所带来的教训,记住那些荒诞与恐惧,记住那些眼泪和绝望。而要避免悲剧重演,无疑要有赖于司法机构,能够多一份敬畏、多一点克制和审慎。
一样的故事,不太一样的结局!同为冤假错案,呼格案也一度备受关注。最新消息是,呼格吉勒图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那么一个自然的追问是,在陈满无罪释放之后,那些曾经的始作俑者,那些潜在的“责任人”,何时将付出应有代价?
法律的阳光,还应照耀得更长更广。不仅是陈满,所有的蒙冤者都应得到救赎。这是我们心底的真诚祈愿,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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