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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应有之义

——学习领会《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几点体会

张建国
2018-07-19 16:23:22

党和国家对国企推行集体协商早有明确要求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在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中,要求更加明确,指向更加具体。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此后,从2008年起,历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大都将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提出要求。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集体协商贯穿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等重点内容之中,提出要“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制定了“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规划目标,并将“平等协商确定”确立为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原则。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作为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举措。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等方面法律法规”。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做出了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此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都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做出了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对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充分说明这项制度已经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整体安排。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不过,毋庸讳言,由于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有效提升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的意识,一定程度上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制约,集体协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难。原来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其特殊性,企业工资总额由国资委确定,企业本身没有自主决定权,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的集团企业有大量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这些单位或机构由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等。

  针对国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难的问题,2010年7月,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提出,必须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更要带头,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工资标准,保证企业职工工资通过劳动关系双方来确定,切实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当责无旁贷、率先垂范,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开展集体协商也不应该例外。

  回顾党和国家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的部署和要求可以看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不仅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有企业工资、薪酬通过什么方式、由谁来决定,”比“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由什么决定”更重要、更复杂、更艰难,在实施中需要付出更多努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集体协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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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工网——《工会信息》
编辑: 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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