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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
——民法总则系列评论之二
傅达林
//m.auribault.com 2017-04-26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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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选择了以“中国”作为自己的底色,注重关照中国当下的经济、社会结构,尊重中国百姓的传统心理,解决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

  中国民法典,必须用“中国”来定义民法典。

  从历史上看,成功的立法总有其特定的历史价值和立法精神。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它要为整个法典奠定价值基础和主旨精神,这样才能将不同民事法律制度融会贯通整合起来,成为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国之重器”。

  立足于21世纪的时代背景,又该如何确定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精神呢?《民法总则》选择了以“中国”作为自己的底色,注重关照中国当下的经济、社会结构,尊重中国百姓的传统心理,解决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这种扎根中华本土、接续历史传统、尊重现实国情、彰显民族精神的立法取向,能够促使民法典编纂与民族气质相融、与中国特色相依。

  立法的灵魂是对某种价值的张扬。《民法总则》第一条即规定: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立法目的和宗旨的规定,统摄整部法律乃至民法典的编纂,从而将民法典定义在了中国本土。

  在基本原则的确立上,《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精气神”,把平等、公正、诚信、和谐等植入基本原则的内核。例如,在第三条至第九条的原则规定中,立法不仅规定平等、自愿等传统价值原则,还突出强调了合乎社会正义价值的公平原则,体现社会信赖价值的诚信原则,这些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不仅如此,《民法总则》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制度条文之中。例如,《民法总则》对家庭监护责任的强调,对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的规定,以及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背后都贯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或许有人不解,以民事权利为主要规范对象的《民法总则》,为什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我以为这里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浓缩为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时代精神、传统价值与未来指向于一体,最集中表达了21世纪中国社会的基本理念,与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一脉相通。民法的立法任务要求其必须回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诉求,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民法基础。

  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需要适当的法律载体,以融汇、落实到人民生活中。立法者正是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从把握中国特色、回应社会诉求、因应时代发展的角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以编纂符合中国传统价值和时代特色的“权利百科全书”。

  对传统文化精髓的吸收和捍卫,也使得《民法通则》更具中国主体性。五千年华夏文明源远流长,结晶了许多值得传承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华法律文化,具有援礼入法、德法并举的鲜明特征,强调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习俗的一致性。为此,《民法总则》以“公序良俗”这一包容性概念,开放地吸纳中华法律文化。立法不仅确立了禁止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还明确处理民事纠纷适用习惯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其涵义不限于社会公德,还包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美德、伦理规范等。这种包容性概念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将时代沉淀下来的民风民俗和道德规范予以吸纳,从而向内生的中国本土文化保持开放性,更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不仅如此,《民法总则》还通过制度创新来传承、捍卫传统价值立场。例如,《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就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传统文化理念;《民法总则》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的规定,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意义重大。

  应当说,《民法总则》既吸收、借鉴了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也充分彰显、传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深入挖掘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整个立法体现坚定的文化自信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总之,民法是一个时代的结晶,更是本国家、本民族的智慧成果。对于法治后发的国家而言,民法典须从本国土壤中生长出来,而不是盲目追求外来的盆景移栽。艺术界有句话: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而言,道理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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