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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该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
从表面看,执法部门并没有什么问题。早在2015年12月份,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就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案由为“非法占地”。今年2月,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其作出处罚。“每平米罚3元”,确实起不到威慑作为,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只能如此,不能突破上限。
很多人想到了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这些年来,有关执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屡屡闯入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且,远远不是一个行业,几乎是所有行业都如此。拿环境来说,当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主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就让舆论目瞪口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根据当时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只能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过低的违法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所以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当事人出于利益考虑,“宁愿认罚不整改”。拿这起非法占地来说,每一次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2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共378元”;第二次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845.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5536.5元罚款”,对于违法所得,这种处罚算什么,难怪当事人拒不整改。这也提醒我们,时代变了,情况变了,一些陈旧的规定也应该与时俱进了。特别是在违法成本上,应该跟上时代变化的脚步。
违法成本过低,这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有必要回答,处罚的目的是什么?对此的回答,是制止和纠正错误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罚而罚。换而言之,任何一种处罚,其目的都不在金钱,更不是为了给有关部门创造好处,而是为了避免和制止更多不法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一“初心”得到落实的话,那么具体到这起非法占地,即便存在处罚过低的问题,可由于违法行为得到制止和纠正,也算是“亡羊补牢”。
问题也正在这里。在这起事件中,公众不仅看到了违法成本过低问题,还看到罚而无用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根本没有把有关部门的处罚放在眼里,反而是变本加厉地非法占用。这甚至带来一个联想,当事人会不会“从错误中受益”,以缴过罚款为由,把非法用地变成事实用地?这也是公众想问的,有关方面为什么不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为什么不努力恢复非法占有的土地?这种行为算不算“以罚代管”?如果说有关部门缺乏强制执法手段,那也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起非法占地中,违法成本低是不争事实。可是,违法成本低并非不作为的挡箭牌。诚如有关方面所讲,“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暂把处罚放置一边,单讲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法行为,一样能够遏制违法占地的发生和蔓延。由此流露出来的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的倾向,才是“每平米罚3元”背后的真问题,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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