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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期也发布了第7批4件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进行指导。这意味着,案例指导制度在“两高”均已步入了常态化轨道。与不少的司法改革举措相比,指导性案例不事张扬,却已深度融入司法生态,俨然成了中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有人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中看到了英美法国家“判例”的影子。当然,这两种制度依附的法系都不相同,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是以制定法(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判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此处的法律,只能是制定法,而非判例。“两高”都将这些精心挑选的典型案例命名为“指导性案例”,与“判例法”相区别的指向非常清晰。
从名称上我们也能看到,“两高”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而言,意在“指导”,也止于“指导”。尤其对于法院来说,所谓的“各级”法院,在法律上指的是“审级”的级。根据现行宪法,中国各级法院之间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不能领导与被领导。这是因为,一旦“上级”法院可以领导“下级”法院,审级就失去了意义。当事人的上诉、检察机关的抗诉也将失去意义。但“两高”在指导性案例上的探索,是值得尊重和认可的。这些案例,多数本就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经过层层筛选、研判,到最后公开,它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法制宣扬和违法预防,是指导性案例的另一重意义。中国制定法的传统决定了,法律总是偏向于原则,是一种“抽象正义”。而案例通过援引法律进入裁判空间,在个案上实现了“具体正义”。相比起法条的枯燥与乏味,公众更愿意接受鲜活的个案,也更容易在产生代入感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校正。
同时,指导性案例的披露,对于在审或未审的类似案件来说,也是一种监督。因为公众会自发地进行比较。若是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差距太大,而裁判的理由部分又不能自圆其说,舆论监督的跟进就是自然而然的事。媒体更为关注指导性案例在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促进“同案同判”上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受到的最大质疑在于,它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那样具有强制性。中国的制定法传统并不允许“法官造法”。但这并不表示指导性案例就没有探索的空间,或没有予以某种强制性的可能。“两高”虽不是立法机关,不能“造法”,但“两高”有权就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指导性案例也可视为“两高”对法律在适用中的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以司法解释强化指导性案例的强制力,显然更合乎中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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