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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为:确认陈某发、陈某军对杨炜民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项下编号为2010P03、P04、P05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30%竞买份额。(4月21日中国经济网)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严肃的,不容亵渎的。况且如今又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审判更应该彰显出公平公正。然而,这次《福建漳州法院惊现48亿天价案件受理费》,则让笔者再一次感受到了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依然任重而道远。
按理说,一审法院对证据审查程序应该公开、公正、透明,然而,据相关新闻报道可知,“该案一审法院对证据审查程序却不予公开。当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给法庭一份加盖有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章的‘委托书'作为证据使用时,杨炜民对此”委托书“曾提出鉴定,并准备刑事报案。但此后,这份”委托书“却被原告撤回。”显然,法律岂能暗箱操作?说使用就使用,说撤回就撤回?不管中间到底有没有猫腻,如此举动都很难让人信服。
同时,根据媒体报道显示,龙海市财政局竟然不给竞拍人出具结算证明,反而给他人出具结算证明,这是为何?就连漳州中院的法官也知道这个证据很重要,所以,“当时我们的承办法官多次去龙海市财政局进行调查,对方并不配合。”但福建省高院的法官居然一次都没有去龙海市财政局调查。问题是,居然在没有配合,证据不清的前提下,法院就匆忙宣判了。我们暂且不论真相到底如何,单就这种工作态度来说,已经让笔者感到深深的忧虑。
然而,当笔者看完福建高院的判决书之后,就更加是一头雾水了。其第24页写到:“由于陈某发、陈某军采用的是隐名共同竞买的方式,而不是显名共同竞买的方式,因此,在诉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关系中存在内外两层法律关系”。那么,何为“隐名竞买人”?这里的隐名竞买、在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发现根本无从谈起。因为法律规定即使是真的隐名竞买,也得必须委托代理,但如今却根本就没有委托代理书,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能称为委托代理?老话说,“空口无凭,落字为据”。难道这么浅显的道理,法官也会不懂吗?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呢?
并且,法院面对媒体的监督,态度也是扑朔迷离。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媒体拥有监督权。然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钟夏,漳州中院办公室主任林立却百般推脱。林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说道:“我建议你等二审出来再报道,维持原判还好,要是改判了我们多难受?错的只会是法官,不是法院。”这种态度和话语,不禁叫笔者感到阵阵心凉,如果只顾你们自己的利益了,拿老百姓的利益咋弄呢?难道就置之不理吗?
总之,“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尤其是公正二字则更是法治的灵魂。所以,笔者不禁要问:作为法院又岂能将审判大事当成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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