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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前的未尽疑问
王亦君
//m.auribault.com 2016-03-23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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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踯躅于立法道路十年的《慈善法》3月1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这一中国慈善领域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时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构建了慈善行业整体制度框架,很多内容需要在配套法规和制度中予以明确。

什么才是慈善组织

  首要问题是慈善组织的登记、分类、认定以及公开募捐资格的取得。《慈善法》破除了延续多年的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体制”,申请登记慈善组织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部门,以慈善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同时,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也开放了,依法登记满两年、登记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类中之一的慈善组织,只要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都可以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些规定对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被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类,分别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三大条例)三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基本的登记注册程序和行为规范。除《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4年之外,其余两部条例制定年代较早,规定粗疏。

  《慈善法》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授权给国务院制定,可以预见,在近半年的实施准备期里,完成三大条例的全面、彻底修改将是最基础的工作。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首先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现有的一些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被排除在外,社会服务机构被规定为慈善组织的一种形式,何为社会服务机构?何为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都需要在三大条例和配套部门规章中给予详细规定。

多少管理费用才合理

  第二个问题是对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此规定意在强调管理费用应遵循最必要的原则。

  随着《慈善法》通过,百分比高低之争逐渐降温。可以推断的是,这个百分比对于今后拥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续对于管理费用能否做出严格、清晰的界定。

  按照现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对于管理费用的界定,基金会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如项目执行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执行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算作公益项目支出而不是管理费用。如果后续配套法规制度依此界定,具有公募资格基金会10%管理费用的压力可能就没有那么高,如果不能按照这种标准界定,将有可能给一些规模较小的、以做社会服务为主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造成压力。

  有学者认为,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否合理,可以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公众来判断:认为它善款使用绩效高,我就支持,捐款给它;认为它善款使用绩效低,那我就用脚投票——走人。公众有这个理性和判断力,慈善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寻求更多的公众捐赠,也会尽量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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