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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纠错的归宿不在个案而在制度
王琳
//m.auribault.com 2016-03-15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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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法检两家职能不同,报告内容也迥异,但对平冤纠错的浓墨重彩却是共同的。

  如周强院长在报告中称,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曹建明检察长也在报告中强调,健全冤错案件源头防范和发现纠正机制。认真审查每一份申诉材料,发现有冤错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勇于自我纠错,对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许金龙等4人抢劫案”“杨明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分别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已依法再审改判无罪。

  平冤纠错不约而同出现在“两高”报告中,当然不是要“表功”,而更多传递出一种自我警醒。个案上的有错必纠,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但平冤纠错又不能止于个案。在传播效果上,可能受众更愿意看到个案写进“两高”报告,在推进司法的实质进步上,构建有效的防范制度更应成为关注的重点。

  事实上,就个案的平冤来说,制度化纠错的进步已逐渐显现。如“两高”所列举的“陈满案”、“钱仁风案”等,就是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而在过去,平冤纠错更多是在“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等偶发因素的推动下,才得以完成的。

  制度防范由于没有戏剧化的个案冲突,更容易被忽略。如在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就有这样一段表述:我们对近年来纠正的冤错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深刻反省检察机关自身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环节存在的严重问题和沉痛教训,着力完善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机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

  非专业人士看到这些数据,也许很难知道这背后的意义。其实,一宗错案的生成,从立案到侦查到批捕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这整个刑事司法流程都可能出了错。而只要中间有一个环节能够有效封堵,错案就走不下去。在这些督促撤案、纠正违法、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数据背后,有多少可能的错案终结于此,很难去精确统计。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没有审慎而严格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不批捕、不起诉等,就一定会有新的“陈满”或“钱仁风”不断涌现。治病于生死边缘的扁鹊固然可称良医,治病于未发之前的扁鹊大哥更是司法防冤止错的榜样。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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