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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华阴李女士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2月17日《华商报》)
“只见民不见官”几乎成了“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常态。据不完全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大多数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而律师很难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和具体行政流程,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
2014年8月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而现实中却是“民告官”根本见不到官。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的根本原因还是“官本位”思想作祟。“民告官”诉讼中,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而且多数是最普通的人民群众,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看来,与普通百姓“对簿公堂”,是“丢脸”“尴尬”的事情。这集中反映出“官本位”思想对官员的巨大影响,反映出漠视公众诉求的不良心态。
我们不能回避的是,2000余年的封建社会思想让人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让人们觉得“官员的屁股摸不得”。例如,大清律规定:“民告官如子杀父,先坐笞五十,虽胜亦判徙二千里。”瞧瞧吧,这就是封建社会。一个无所依靠的老百姓蒙冤,想要去“告官”,先要挨五十鞭子或棍子。即便是胜了,也要判流放两千里。假如败了呢?还用说吗,你懂的。受这种思想的影响,现实中“民告官”案件中,行政单位负责人不露面的行为就好理解了。
华阴市政府面对李女士的诉讼,整个过程从头至尾置之不理,就像啥事都没发生一样,如此“淡定”确实让人惊讶,这不仅是漠视公众诉求,更是漠视法律。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这就意味着,行政单位如果不配合“民告官”的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能要受到处分。我们不希望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警醒“民告官”的众多被告,但是行政机关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健全自身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为民负责意识才是正道。
“民告官”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是“人民的公仆”,理应接受人民监督,如果行政机关出现行政违法或滥用职权行为,就应该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
面对“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行政单位靠“躲猫猫”“隐身术”行不通。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尊重普通公民诉求,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只有与原告坦诚相待,平等交流,纠偏改错,才能符合民意,更能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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