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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明年1月1日起,鼓励生育二孩的新计生法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们将彻底告别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
从法律删减修改的细节来看,除取消晚婚晚育相关政策及福利、新增生育鼓励性政策外,对于外界此前关注的其他问题,相关条文也给予了一定的“回答”,如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继续施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称,独生子女政策从此从历史舞台上消失。政策层面来看,确实如此,但政策的调整,无法抹去既成事实的历史,一孩政策及三十多年间成长起来的独生子女一代,虽然的确可能成为公共舆论笔下的“仅有”的一代,但作为曾经一度长期施行的政策,其外延影响性未必马上消失。实际上,从全面放开二孩,到提倡二孩生育,拟制定更多鼓励性措施,不仅与生育政策变化相适应的配套性调整,也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改变社会上认同的独子化生育观。
回顾放开二孩这一重大计生政策调整的过程,可以看到一条渐进的曲线。从十多年前,全国各省、市、区陆续实行“双独”夫妻二胎政策,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再到今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不断地“试水”并进一步调整,政策间的时间间隔也逐渐缩短。而每一步的调整都是基于社会“反馈”作出的及时变化。
特别在单独二孩向全面二孩的过渡上,单独二孩政策推出后,一方面申请家庭不及预期,而社会上一些不符合单独条件的家庭,表达了强烈的生育二孩意愿;另一方面国家人口结构变化对经济、社会等不同层面的影响愈来愈剧烈。应当说,这些现实因素的累加共同促成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出台,反过来看,这样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政策制定的灵活性。
一项政策颁布实施,总是基于特定时期的形势、环境,但形势、环境不会一成不变,与之相应的,政策也要适当地改变。所谓决策的科学性,不单在于政策制定之时的审时度势拿捏恰当,还应包括对新形势的认知把握,与对过去政策的及时调整,唯其灵活,才能尽可能的保证和维持政策的科学性。
今天回过头来看刚刚结束的,三十多年之久的独生子女政策,必须承认,它在一定时期对中国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政策施行得越久,其影响面就不再只是执行政策,而可能作为一种规范和标准进入到人们的观念,与此同时,长期执行同一政策,也更有可能出现政策与现实不同程度的脱节的情况。由此而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更多地其实是生育观的固化。从这个层面来说,本次计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其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同样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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