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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不应成为法院执行的“拦路虎”
李 瑾
//m.auribault.com 2016-12-12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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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高文华拿到了1.9亿元赔偿判决书,但如何兑现成了难事。这距离他的船厂被违法强拆已经过去5年了,他和股东的处境日益艰难,渴望赔偿早日执行。然而,作出上述赔偿判决的福州中院,面对违法败诉的被执行对象——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却向胜诉的高文华表示,“平潭的行政级别比我们高”,还不到强制从对方账上划款的时候,只能多协调沟通。(见12月8日《中国青年报》)

  对高文华和他的股东们来说,福州中院支持1.9亿元赔偿的公平判决,本是一次法律对随意行政的“惩罚”,却万万没想到,这个耗时5年迎来的胜诉,在执行的路上遇到了“级别”这只拦路虎。

  原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由福建省直管,它虽曾是福州下辖县,但现在是正厅级。对福州中院来说,维护法律权威的行动和决心是有的,正如一位副院长所言:“不管怎么特殊,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但同时,现实的困难他也无法回避:“平潭是综合实验区,现在又是自贸区,帽子好几顶,跟福州的关系比较特殊,市里协调还不够,要省里协调。”

  拿到最终的赔偿判决4个月之久,无论是平潭管委会还是平潭县政府,还是没有执行;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法院,碍于“级别”迟迟不能祭出这一杀手锏,却要依赖“协调”发挥作用,这乍听上去匪夷所思,细想却又合乎具体实情的执法困境,恰恰是“保护产权”的法律决心落地有声需要攻克的“最后一公里”。

  古希腊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理性的判断,固然早已达成共识,但如何为权力祛魅,让权力远离执法,需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更需要在权力与司法之间构筑一个隔离带。

  不过就在一周前,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两项与保护产权有关的《意见》。针对过去个别地方的一些行政机关的政策没有连续性,有的随意调整规划,不给企业必要的拆迁补偿费用,《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坚决捍卫“恒产者有恒心”“物权”的司法决心,在这两份《意见》中再一次明确昭示。只是,目前看,这份决心,还需要执行层面的坚决贯彻落实。

  在本案中,法院促成判决执行的手段并非只有强制执行这一招。有律师就指出,法院可直接发司法建议函,给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去信,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如有必要也可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获批后拘留,“制约的手段够多了,关键是看能不能、敢不敢让中央的政策落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现在的高文华,对这句话应该有了深刻的领悟。而更该领悟并践行这句话的,恰恰是司法的实践者们和各级政府。

  究竟权大还是法大?级别大还是判决大?需要福州中院和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用行动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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