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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别任性,即使你为了“公共利益”
兰海燕
//m.auribault.com 2016-08-27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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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利益不应被所谓的长远利益公共利益侵害。这既是人类追求文明的普遍原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力任性、“赢者通吃”的制约。

  一周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女教师的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2日该学院道歉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随即女教师家属获得赔偿,这一事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有媒体发出“员工生病后是否意味着单位要养一辈子”的追问,又对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如何平衡提出了新的思考。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至少该学院作出这一“实属不妥”的决定,是为了学院的利益,而非谁的个人利益。

  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长远利益生硬地与职工群众的眼前利益、个人利益相对立,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随意侵害职工群众的利益,人们并不认同这种做法。但令人无奈的是,即使社会发展到今天,此类事件依然频出:

  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的200多名员工,因为没有对总经理的微博进行评论,就分别得到“扣一分、罚款50元”的惩罚;北京通州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护士想生孩子,先要写申请,否则罚款一万元。

  不评论总经理的微博就要罚款?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这是宣讲企业文化的一种方式。正如其总经理说,“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发展离不开员工。我开通个人微博,初衷就是想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让员工知道公司干什么,公司层面知道员工想什么”。

  笔者认为,一个民企老板,最朴素的想法可能还是希望通过“沟通和交流”,追求企业长远发展。而通州妇幼保健院作为一家二级甲等保健机构,其领导人大概也不可能考虑把员工的钱罚来给自己发奖金。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恰逢全面两孩政策和猴宝宝的生育高峰,产科压力巨大,护士每天就像“打仗”。医院从患者角度考虑,为避免女职工扎堆生孩子影响工作而做此规定,也似乎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的”。

  诚然,在一些特殊时刻,个人利益需要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或利益,但诸如兰州女教师等事件的语境中,个体利益都不应被所谓的长远利益公共利益侵害。这既是人类追求文明的普遍原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对权力任性、“赢者通吃”的制约。在更多情况下,长远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与职工群众的眼前利益、个人利益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法治精神下的统一。

  报道称,嘉华文化旅行社的总经理已表示立即纠正罚款做法;通州妇幼保健院也表示废除内部“计划生育政策”,退还罚款,向受罚的11名职工道歉。然而,有关三亚市的“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式的执法,人们的关注还在继续。为整治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三亚交警对发现、锁定的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要跟踪到家到单位,要求其写下“悔过书”,并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

  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称“采取该做法的动机是治理电动车乱行闯红灯这个全国道路交通治理老大难问题”。针对是否有违“罪责自负”这一法理的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领域学者罗智敏教授认为,三亚的这一行为部分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交警“便衣执法”值得商榷;曝光式执法的合法性面临质疑;而追踪到家、写“悔过书”,已经对当事人名誉、荣誉和精神造成损害,其程序合法性存疑。

  为了解决 “老大难”问题、自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交警就可以到闯红灯者的单位或家中,违规者及其家人、同事就得停下手头的工作接受交警的宣传教育——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也属于“有权任性”呢?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如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遇到取舍的纠结,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研,从政策法规层面加以明晰。比如,女教师患病后,其医疗期可以延长多久?医疗期后解除劳动关系由社保如何兜底?而在妇幼保健院这样女职工多的单位,如何合理确定定员,从而寻找到既让孕妇有地方生孩子,又让本单位女工有时间怀孩子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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