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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休息权民不举但“官得究”
郭振纲
//m.auribault.com 2016-07-16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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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让一些“屡教不改”者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社会形象失分,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希望国家能强制执行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制度,不然不敢休”“男女双方老家一南一北,婚假只有3天根本不够”……全国政协“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委员视察团近日在广州、东莞、深圳等地与职工座谈时,很多职工代表对落实休息休假权提出期盼。《工人日报》记者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获悉,在全国,带薪年休假、探亲假落实不到位、职工超时加班等问题依然是普遍现象。

  一边是职工对休息权翘首期盼,一边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仅如此,有些用人单位还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提出种种“奇葩规定”。比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不能随意喝水和上厕所,一次流水线作业没有完成规定定额的中途不能休息等等。这些所谓的规章制度,不要说合乎法律规定,连基本的人性关怀都够不上。即便如此,有些用人单位还不知足,动辄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在这样的语境下,期盼这些企业主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无疑是一个“奢望”?

  一些企业消极对待职工休息权,有着多重复杂因素。从制度层面而言,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但规定的不具体,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释;从管理层面而言,一些地方对于侵犯职工休息权的用人单位,执法的刚性约束不够,行政处罚力度弱、罚款额度小、自由裁量权偏松,相对于较小的违法成本,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胆子”却很大;从员工维权的层面看,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数是外来工或者是农民工,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对经济收入的渴望比较强烈,不少人对休息权并不很在意。让休就休,不让休也不反对。

  面对职工休息权落实不到位的诟病和吐槽,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进行过专项检查,全总和各地工会组织从源头进行过维权,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于这个“老大难”问题,谴责和呼吁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情况、分类别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治。

  对于超时加班加点问题,应分情况进行纠正。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职工加班加点的,有关部门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让一些“屡教不改”者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社会形象失分,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属于职工主动要求加班加点的,按照劳动定额的合理性进行区分,劳动定额不合理应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劳动定额,保障职工能够在法定工时内完成,劳动定额相对合理,一些职工主动加班加点获取额外报酬的,只要不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属于因行业特点需要不间断生产和赶工期的,可采取要求企业实行“旺季加班、淡季休息”的方式,从总工时上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对于职工的带薪休假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应分清原因进行规范。属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强制其落实;属于职工“扎堆”要求休假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集中月份轮流休假、不集中月份主动安排休假的方式落实。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障职工的休息权,要在“保障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同时兼顾职工的休息权”的原则下精准落实。不要让职工的休息权长时期内被“虚置”,更不能让职工的休息权陷入“民不告、官不究”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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