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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褒诚信惩失信”,还须法律作后盾
李瑾
//m.auribault.com 2016-06-18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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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竞争中,守信者的付出能否得到公平的对待,失信者受到惩罚与从中获利的概率,都可能影响经营者内心对法律、制度的遵守。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今后我国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有关诚信建设的褒扬与惩戒对象,不再是只强调个人,而针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提出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套用一句诗,《意见》的核心看点就是“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这对市场主体来说,意义非凡。近年来,人们对食品、药品、建设等领域中屡次发生的安全问题,多有诟病,进而引发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态度。当重大失信行为屡有发生并引发强烈关注时,制度建设就不应再缺位。社会治理中一贯的思维是惩治恶行,却常常忽视对守信者的褒扬美誉。而在每天的市场竞争中,守信者的付出能否得到公平的对待,失信者受到惩罚与从中获利的概率,都可能影响经营者内心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在此意义上,《意见》的实施对夯实社会诚信具有重要作用。

  “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的同时,也要“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墓志铭”,所谓没有对罪恶的惩罚何谈对真善美的弘扬?一次惩戒,胜过十次说教。任何一种公序良俗的形成并得以传承,都离不开惩戒和激励的双重导向作用,二者缺一不可。《意见》在提倡正面激励的同时,也提出要健全约束惩戒机制,特别点名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这就在制度建设上,真正落实失信者的寸步难行,失信者在社会中处处受限,将倒逼其重视自身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涉及方方面面,既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也与社会治理等公共议题联系紧密。诚信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价值、对社会进步的文明价值,无须赘言。好的制度,就应该让所有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落地有声。

  尽管此次《意见》释放的导向信号,获得诸多肯定,但也应该认识到,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绝不是一两个文件、会议就能解决的。从本世纪初,我国就明确提出诚信建设,然而,经过了十多年,散见于不同领域的信用惩罚制度,呈现出地区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的状态,这就很难在诚信建设中形成体系,从而发挥全国统一的集成效果。

  “人不信不立,国无信不强。”信用话题历久弥新,其内涵至少包括道德、经济和法律三个维度。如果说,道德维度的诚信,需要人们内心谨守一份时刻的自律,经济维度的诚信,以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预付为表现,可以在市场中以市场之力加以约束,那么,法律维度的诚信,就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

  应该说,法律与社会信用体系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为加强,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断总结最低道德标准,并通过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对市场经济下的信用行为提供规则。但是,我国有关信用征信、信用服务、信用惩戒、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立法缺失或位阶较低,很难系统有效地遏制失信行为。如今,政府出台的诚信建设《意见》将逐步出台详细落地制度,在期待行政制度系统建设之余,法律层面的配合也应该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考量之中。毕竟,在诚信建设中,把法治摆在最根本的位置,才能有力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这一目标的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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