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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超龄费”:于法有据,就等执法
谢庆富
//m.auribault.com 2016-07-04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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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钱有闲的老年人已渐趋成为旅游主力军。有行业数据统计,45岁以上年龄段人群出游意愿几乎达到100%.然而,受年龄、身体、消费观念的限制,旅行社通过同游不同价的方式抬高“银发族”出游门槛的做法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业界人士表示,因成本及核算方式不同,在业内对老年人跟团游收取“超龄费”已成为多年来不成文的规定(7月3日《工人日报》)。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对老年人来说,不论有钱没钱,世界这么大,想看看却很难。旅行社是追求利润、也是有经营自主权的组织,但自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旅行社在经营时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行事,而不能逾越。

  旅行社之所以对老年人收取年龄附加费,多半和老年游客消费能力不足有关,如果不加收额外费用,个别便宜的旅游团成本都收不回。因为竞争激烈,部分旅行社利用低价吸引游客,然后借助游客购物向购物点收取高额回扣实现盈利。而大多数老年人对购物兴趣不大,旅行社又不得强制他们购物,而且65岁以上老年人的保险费用较高,旅行社对老年人出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收取“超龄费”作为弥补成为“潜规则”。如果老年人不愿缴纳“超龄费”,有的旅行社干脆拒绝其入团。更有甚者,一些旅行社直接不接受老年人参团,愿意缴纳“超龄费”也不行。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显然,旅行社向老年人收取“超龄费”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侵犯了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文的禁令旅行社不遵守,向老年人收取“超龄费”倒成为多年来不成文的规定。这侵犯的不仅是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人都有老的时候,“超龄费”屡禁不绝,不去旅游就会是部分人对抗的方式。这种消极应对措施,不应是法治社会治理旅游业态应有的结果。

  老年人外出旅游权益的保障,有赖于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履职,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处罚。只有执法部门为旅游者“撑腰”,像“超龄费”之类的无理行业陋规才能早一天破除,还国人一个干净的外出体验,也是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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