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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应该被立法部门重视,因为该项权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衍生出的新问题,应该是公众对民事权利范畴扩大的新要求
因为前任东家“名声不好”,任某将某网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此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任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5日《人民法院报》)。
被遗忘权不仅对普通群众而言是十分陌生的法律术语,而且对很多法律界人士来说也并不熟悉。可是经过对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内容的解读,就会发现被遗忘权案反映的法律性问题并不罕见。经常使用搜索引擎的人都会发现在搜索页面末端均会提供“相关搜索”的服务,这些“相关搜索”会把与搜索关键词有关的词句展现出来,以此增强搜索的效果。在首例被遗忘权案中,原告就是对搜索引擎的“相关搜索”服务不满,因为搜索其姓名时这种附加的“相关搜索”会把原告曾经的工作经历暴露出来,甚至呈现具有误导性的关联词句。原告任某诉称在某搜索引擎中键入“任某”后在“相关搜索”处会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任某”,任某认为某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且其并未在某氏教育机构工作过,某网络服务公司在搜索页面中公开其与某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因此要求某网络服务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任某的这种苦恼也会逐渐成为很多人的苦恼,因为搜索引擎提供“相关搜索”服务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会暴露个人曾经的相关信息,甚至自动生成带有误导性的信息。个人曾经不愉快的情感经历、违法犯罪事实、不愿被人知晓的工作履历等具有个人隐私性的信息,都可能因为被相关搜索暴露出来或生成关联性信息,进而给个人当下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主张被遗忘权要求搜索引擎断开关键词搜索链接,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法院认为,相关搜索词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某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对这部分网络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是由于任某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判决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也认为任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某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但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被遗忘权这一法定权利。虽然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的原告败诉,但法院却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作出了公正裁判。尽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的裁判也不可能逾越法律。原告虽然败诉了,但是此案带来的法治启示意义深远。被遗忘权应该被立法部门重视,因为该项权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衍生出的新问题,应该是公众对民事权利范畴扩大的新要求,应该被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另外,报道当中也提到欧盟已经确立了被遗忘权,审理该案的法官也认为该案为探索被遗忘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我们希望立法部门能够不断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断满足公众对合理民事权利的新要求,让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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