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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更应宽容对待舆论监督
王丹
//m.auribault.com 2016-01-06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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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歌手汪峰起诉风行工作室创始人、资深娱乐爆料人韩炳江(笔名“卓伟”)以及多家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汪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就部分媒体对汪峰“赌坛先锋”等批评性词句,法院判决书还进一步指出,汪峰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宽容义务。

  经过多年的公共讨论,无论是公众人物自身、媒体还是社会公众,在这一问题上早已形成了基本共识,即公众人物要让渡自己的一部分名誉权和隐私权,并对社会评论给予宽容和理解。另一方面,媒体对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也要遵循真实性原则,不能随意歪曲和猜测。在名誉权与新闻监督、言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认识。可以说,此次汪峰起诉卓伟及多家媒体被驳回,延续了宽容舆论监督的逻辑。

  长期以来,大多数公众人物都将媒体的舆论监督看作是十足的“破坏者”,不仅少有包容,甚至充满敌视和戒备。他们要求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必须百分之百准确,稍有用词上的纰漏和事实末梢上的模糊就要兴师问罪。当然,我们应当承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毕竟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和根基,但现实远比想象要复杂得多,个体真实无法代替整体真实,需要经历辨识真相事实和假象事实的过程。

  不仅操作层面上新闻真实遭遇重重挑战,而且从哲学意义上讲,绝对真实也并不存在。新闻真实和被视为“不死的上帝”的客观性一样,只能无限趋近之而无法真正抵达。这些无疑都大大增加了新闻核实之难,但也在另一个侧面启示我们,在真实性问题上,是否该为媒体和记者多预留一些空间?对待舆论监督,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其他诸多部门,是否都需要宽容?

  可喜的是,在监督报道中,“透明性”的原则和新闻意识正在悄然植入。透明性原则主张媒体在报道中向公众说明新闻是如何获得的,以及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这就使媒体的试错与纠错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与其自我标榜不偏不倚,不如公开生产过程,以程序客观来代替结果客观。

  从真实性到透明性,这一破一立既是对互联网技术的规范性回应,满足公众参与新闻生产、加强新闻监督的期待,同时也是对“事实至上”的新闻追求的延续。更为重要的是,它让媒体拥有了对抗信源造成的错误和欺骗的最佳保护伞,得以更有力地对自身舆论监督权进行自我保护,从而抵抗现实中的各种“压力测试”。

  保障舆论监督权,不仅是维护媒体自身权利和尊严的需要,也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需。社会发展,必然要让“?望”一直在线,这也正是司法上宽容逻辑的深意所在。宽容舆论监督,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无论从新闻职业本身的特性出发,还是从“人孰无过”的常识推演,社会都应给舆论监督更多的宽容,而不是“让他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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