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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
张贵峰
//m.auribault.com 2016-05-31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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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在经过一年多的意见征求后即将出台,据悉,《条例》最初征求意见稿中的“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现已被修改为“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以设吸烟区”。对此,曾参与《条例》起草专家表示,“非常震惊,没有想到倒退这么厉害。”

  如果上述《控烟条例》修改内容属实的话,它无疑是一个令人非常震惊的严重“倒退”,因为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条例》将从此前意见稿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沦为一种事实上的“部分禁烟”。诚如30日《人民日报》评论指出的,如果为禁烟令“开口子”设立吸烟区,无烟立法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这一“倒退”属实,它势必会与我国早已签署并生效的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构成明显的冲突和抵触。如该公约第八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实施准则明确,需要在特定空间或环境完全消除吸烟和烟草烟雾,以建立100%的无烟环境,接触烟草烟雾没有安全程度可言;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不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

  一旦国家层面的《条例》允许大量设置“吸烟区”,势必同样也会与此前许多已出台的地方性控烟条例构成明显的冲突,并将后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比如北京已实施室内公共场所100%禁烟,如果作为上位法,全国控烟法规出现倒退,将让北京情何以堪?

  即使不考虑立法,鉴于目前我国严峻的控烟形势,允许设置“吸烟区”式控烟“倒退”,也是非常不合乎时宜的。据《2015中国控烟观察报告》,我国烟民高达3.16亿,中国仍是因吸烟导致疾病、残疾与死亡数量最大的国家。

  无论是从完善国内立法、履行国际义务,还是维护国民健康,《控烟条例》都决不应该和容许随意“倒退”的修改。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首先当然需要相关立法部门秉持严格的控烟立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尽力排除烟草既得利益者对控烟立法的干扰、掣肘;另一方面,从长远角度来看,无疑还需要进一步改变目前政府对烟草经济的过度依赖,彻底祛除现行高度政企合一的烟草专卖体制,以及由此衍生的“卖烟的参与主导控烟”的内在体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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