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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不赔消解社会法治信任
堂吉伟德
//m.auribault.com 2016-06-03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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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陈瑞武结束了自己10年的看守所岁月,其身上背负的杀人罪名也得到洗刷。但至今,在申请国家赔偿获立案4年多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未给陈瑞武最终的赔偿结果。对于原因,廊坊市中院未作回应。2000年,霸州市胜芳镇刘德成一家惨遭灭门。2001年至2007年,陈瑞武等人3次被判故意杀人罪。2009年,河北省高院彻底推翻廊坊市中院的判决,判决陈瑞武等人无罪。(《京华时报》6月2日)

  无端杀人罪名终得昭雪,10年的牢狱之灾终于结束,人生的最美好的光阴被白白浪费,再高的赔偿代价,都无以抚慰个体内心的痛苦。赔偿既是一种精神性的安慰,也是一种法律性的矫正,因而,及时给予受害人以国家赔偿,既是公权力知错就改的态度使然,也是表达对权利尊重的必然要求,属于法治规范下的应有之义。若是久拖不决,让赔偿者申请的国家赔偿遥遥无期,此举无疑是对当事人的第二次伤害。

  这种伤害跟第一次有罪判决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是缺乏足够权利尊重的任性。错案的发生,在于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尤其要注重保护每个人的法定权利。否则就可能错误频发,甚至草菅人命。在法定时间给予蒙冤者以国家赔偿,也是挽回法治信任,赢得社会尊重的现实选择。然而,当公众还处于高度的权利恐惧,并对司法的公正抱以高度质疑的情况下,国家赔偿的迟迟未果,会再度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最终损及于法治的社会信赖。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牵涉的其他案件目前还没有审理清楚,不愿意分批给同案的蒙冤者处理国家赔偿事宜”作为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一方面,国家赔偿采取的是“就事论事”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被证明无罪,不涉及其他有罪的行为,那么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就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受到限制,法院以“其他案件未审理清楚”作为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其行为明显失当。另一方面,法院以图省事作为理由,只愿集中而不愿分批进行赔偿,显然属于一种懒政行为,在理由上更是难以立足。

  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信任社会,若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不高,那么也就难以建立最基本的社会信任。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兜底部分,其公众信任度如何,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也决定着社会是否出现信任危机。全社会若是对法治出现信任危机,就必然会乱象丛生,社会治理的成本就会居高不下,并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尽管近年来,随着“法治中国”的大力推进,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有所提升,然而在低起点上的法治信任相当脆弱,大量的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耗费了公众信赖法治的耐心和信任。

  对于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蒙冤者来说,获得赔偿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可以由此改善生活,而让留下后遗症的身心,都得到更为轻松的机会,不至于为生计而依然在底层痛苦的挣扎,让自己生活得更体面,同时也让公众看到,权利在获得赔偿之后更有尊重,从而增加对法治的社会信任。洗冤4年后难获赔偿。如此低效不仅是对权利者的无视,更是对司法公信的自我伤害。由此带来的巨大信任成本,是个案赔偿的也无法相提并论的。因而,出于对法律程序与司法权威的考量,无论是同级的检察机关,还是上级法院,都不应对患有“拖延症”的行为视若无睹,而应果断和及时干预。唯有更为快速和高效的监督、校正和纠偏机制得到了发挥,那么个体的权利才会获得保障,以法为本和以人为本才能实现高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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