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文体-正文
文物公益诉讼彰显样本意义
张智全
//m.auribault.com 2016-10-28 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 更多

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文物,既可引导社会力量,打一场文物保护的“人民战争”,又可解决文物保护执法相对偏软的问题

  为打造一个“总理童年仿古街区”的商业项目,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政府拆除了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国时期的古老民居。为此,中国绿发会提起公益诉讼。目前,这起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已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近日开庭(10月27日《法制日报》)。

  文物是活着的历史,沉淀着一个国家和民族厚重的文化魂魄。从这种意义上说,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护佑文化传承。位于周恩来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区的三元巷民居、千霞旧书屋、西长西街清代民居、周氏祠堂、泗阳公馆、程家巷民居、义顺巷民居、人民剧场共八处建筑,早被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单,于情于法,都应得到有力保护。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做法不仅在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而且也僭越了法律底线。

  保护包括人文遗迹在内的文物古迹,是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环保法第2条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29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予以保护。可见,破坏属于人文遗迹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已为环保法所不容。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对文物的保护实行终身追责制度。在环保法和国务院加强文物保护指导意见已明确地方政府文物保护责任的情况下,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仍然我行我素,拆迁已被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单的人文遗迹,足见其僭越法律的任性。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实乃题中之义。

  文物是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文物,其实质就是保护公共利益。自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后,中国绿发会已经对“河南郑州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7处文物5处被拆毁”提起了公益诉讼,开启了公益诉讼保护文物的破冰之旅。此次中国绿发会再次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自然让公众对公益诉讼终结地方政府损毁文物的违法之举有了更多期待,为公益诉讼保护文物提供典型的范例。

  作为负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的地方政府,本应承担起文物守望者的责任,而不能扮演幕后损毁文物的推手角色。然而,文物保护实践中的执法偏软,总是让地方政府唯经济至上的扭曲政绩观,有了损毁文物的任性和冲动。同时,公众依法监督地方政府损毁文物的渠道不畅,也难以对地方政府相关行为起到“以脚投票”的倒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及时补位和跟进就显得非常必要,并且不可或缺。

  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文物,既可引导社会力量,打一场文物保护的“人民战争”,又可解决文物保护执法相对偏软的问题,让破坏文物的政府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从而使文物保护法规发挥应有的威力。在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绿发会提起的这场文物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样本价值和引领作用。

  当然,更应该看到,这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仍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状告政府的,这缘于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文物保护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鉴于此,完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依法保护文物,应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初《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正式出炉,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思路已基本清晰,这对公益诉讼名正言顺地释放保护文物的法治潜能大有裨益。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