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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患病校方担责具有标本意义
殷国安
//m.auribault.com 2016-06-2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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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中心七间房小学给教室装修后,此校四年级小学生小丽(化名)患上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患病8个月后,11岁的小丽离开了人世。为了讨说法,小丽父母起诉学校索赔。2016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小丽父母各项损失42万余元,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6月22日《法制晚报》)。

  学校装修造成学生患病死亡,因而被判担责,这样的案例具有警示意义。这是因为,类似的事件虽然屡见报端,但终审判决学校装修与学生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国内尚属首例。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具有一定的判例意义。

  我觉得,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所有学校有警示意义。学校进行装修,如果不充分考虑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即使使用的是合格产品,坚持了招标等正确程序,但只要工作中存在缺失,对学生健康或生命造成了危害,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联想到现在许多学校的毒跑道、毒操场,岂不令我们的教育部门警醒?二是对学生和家长有示范意义。一般来说,孩子在学校因为环境导致生病,对生命或健康造成了影响,家长往往会因为无法维权而作罢。现在看来,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今后就不要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了。三是对所有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具有样本意义。这里,法院判决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孩子患病死亡和学校装修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无法作出最后的判决。北京一中院在这方面的探索显然可以作为标本。

  在这起官司中,北京市一中院是怎样确认孩子死亡和学校装修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南口小学向法庭提交了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报告,欲证明教室内暖气管道粉刷所用油漆属于合格产品,并称刷漆后教室仅使用了几天,同教室的其他学生均无任何不适。南口小学还称,学校对环境进行了检测,认为没有任何污染,小丽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原因无法确定,与南口小学的建设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小丽在2012年8月25日在北京南口华军门诊部的检验结果,其白细胞值为8.8,在正常范围内,而其在2013年2月初即被诊断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恰恰是在该段期间内,七间房小学在暑期对学校教室进行过装修,在2012年1月10日左右加装暖气并粉刷油漆,依据目前针对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病机理的研究,毒物影响特别是油漆中所含化学毒物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之间存在关联,装修之后对房屋进行一段时间的通风换气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七间房小学的装修行为与小丽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这一法条,如果存在多种行为,且无法确定何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基于多种因素叠加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必然原因,故应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思想,而由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小丽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原因复合所致,法院确定校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当然,此案在发挥正面样本意义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小丽(化名)患上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后,给孩子治病需要交给医院30万元保证金,家里没钱。孩子的父亲自己去学校、教委寻求帮助,但对方不同意给钱。正是由于没钱医治,使她错过了多次被救的机会,患病8个月后,11岁的小丽离开人世。无论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这都是无法容忍的,都应该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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