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过十年就不立案吗
许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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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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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重庆巫山地区马泮艳三姐妹由于年幼时父母双亡,被寄养在大伯父家,未成年时被大伯父先后以“童养媳”的名义分别“嫁给”其他成年男子。其中才12岁的马泮艳于2000年“被嫁给”了29岁的陈某,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当马泮艳向当地的双龙派出所提起报案时,接待民警认为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没有受理、立案。事后马泮艳遭到陈某毒打,并被禁止离开家附近100米的范围。直至2008年,马泮艳才第四次逃离成功,南下广东打工。2016年,马泮艳再次向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某涉嫌强奸时,这次得到答复: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因此不予立案。
《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以什么理由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马泮艳在2000年时才12岁,以遭到性侵为由向警方求助时,派出所以这是“家庭纠纷”为由没有立案侦查,是当事民警玩忽职守,没有正确履行应有的职责,该案属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还有,《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新闻报道看,这些年来马泮艳持续性地受到陈某的威胁、恐吓,人身自由受限,经四次逃离才于2008年成功摆脱了陈某的控制,开始自己的打工生涯。可见,至少在2008年前,陈某对其的侵害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而马泮艳于2016年再次报案被强奸,显然不超出法定的追诉期限。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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