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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实名制”应慎之又慎
毕晓哲
//m.auribault.com 2016-06-08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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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场舞有了实名制和公约,现在居民开展广场活动都要守规矩了。”合肥南七街道居民杨多玲表示。记者了解到,为规范街道广场舞文化活动,南七街道文化站在辖区开展了广场舞队伍实名登记制,接受居民投诉,此外还对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地点、音量进行了约定。(6月7日新安晚报)

  客观而言,合肥南七街道对广场舞的管理是一种创新,也是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实践和探索,但在具体实施广场舞队“实名制”上在笔者看来还是应该审慎为之,更不宜当成经验推广。当地的广场舞实名制,虽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参舞者一律实名,但舞队进行实名注册,恐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广场舞的法律规范不少,如: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17条又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再按照我国《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再如:2014年12月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规定:对公园噪声污染进行约定,只能在早上7时至9时或者晚上7时至9时跳广场舞,并且需要限定音量。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对于广场舞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基于噪声污染。

  问题正在于此,限制广场舞噪声有法律依据,“实名制”的法律依据何在?即使是舞蹈队的“实名制”,合肥当地能找到法律规定吗?从法律和法理角度,公民和公众有“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的权利,“实名制”不应该是广场舞的“门槛”,更不应该成为组建“舞队”的必要条件。而合肥南七街道做为一级基层政府,其行政管理权限须遵守法律规定,“实名制”如找不到法律依据就属于“自创”,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值得质疑。

  广场舞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是舞蹈队组织舞者的权利,“实名制”或实名注册登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即使一些人是“自愿”的,也是难以说得通的,因为,这一做法不排除有公权“要挟”因素。有人可能认为,只是管理目的是好的,或者说效果是好的,就可以认可这一行为可行。这一观点经不起推敲,带有强制性质的“广场舞队实名制”,就和多年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频频使用的“搜身”、“游街”侵害公民权利一样,即使发现了“犯罪证据”、“教育效果更佳”,也难言其合理合法正当。

  广场舞争议属于权利之争。热跳广场舞者由于自身放纵,可能导致周边居民权利受损,政府有关方面予以严格管理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民意的,但必要的管理绝不是“违法”管理,更不是巧设名目自创“实名制”。“实名制”之下,让广场舞的“自由因子”大打折扣,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自发自觉跳广场舞的热情——如果不实名登记是不是不让这外舞队跳?如果不登记就可跳,这样的“实名”又有什么意义?

  管理“扰民”的广场舞确实难,但解决难题并不意味着公权滥用。的确,近年来广场舞扰民下的冲突频繁发生,报道提及的至少有“高音炮式”、“放狗咬人式”、“鸣枪式”、“泼粪式”等对抗,无疑令人揪心。但实践证明,广场舞的规范离不开科学管理和引导,更离不开政府有关方面依法管理。据介绍,合肥南七街道实施“实名制”后广场舞规矩多了,然而,“实名制”不过是个“表皮”,真正对规范广场舞起作用的是当地广场舞公约的严格执行,大叔大妈们日益提升的自觉,以及居民自觉成立的督察巡视小组的常态性巡查。既然如此,搞一个花里呼哨的“实名制”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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