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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重要方面,无论哪一边过于偏颇,正义的天平都会有所反应,引起社会情绪的不安。
根据最高检通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近年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呼吁者多认为,降低责任年龄,扩大犯罪打击面,以免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嫌疑人因刑法第十七条而免责,通过严刑化的立法,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尽管在一些个案中,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法极端、不计后果,确实应当被政法机关重视。但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个案和短期趋势,并不足以与法制本身相提并论,更不足以冲击立法。法律的公信力,不仅来自规则本身的公平合理,同时也来自运行的稳定。法律是威严沉稳、可堪信赖的“严父”,而不是对外物应激易变的青年,更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应该“朝令夕改”。法律的稳定性一旦损害,势必对社会安定和法律本身的权威,造成消极影响。
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的是原则性保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未成年,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这展现了刑法这位“严父”慈爱的一面。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并不是一味庇护,而是要依法进行。概览《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是基于一般的诉讼程序而为未成年嫌疑人增加相应的程序性保护,并不是脱离基本诉讼程序来“另起炉灶”。
可见,不仅惩治犯罪要依法进行,特别保护也要按照上位法。正是在原则与规则的交融并行中,司法才得以持平持正,稳健运行。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重要方面,无论哪一边过于偏颇,正义的天平都会有所反应,引起社会情绪的不安。
如果刑事政策不发生改变,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就束手无策了吗?其实,现行法律本身已经给出了解答: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法条将犯罪行为责任的追究,引向了非刑事路径。可以看出,“家长监管”是家庭、社会的路径,“收容教养”则是政府行政的路径,二者同样形成了有层次的规制出路。追根溯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由于家长疏于管教,那么在此给家长一个补错的机会;倘若家庭和社会方面仍然无力矫正孩子恶习,那么,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也将发挥作用。从特别预防的角度,少年管教所代替家庭承担起相当的管教责任。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健康成长的孩子多一些,被防范、被教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一些。法律的惩罚只能是事后的,教育引导却可以施行在前,有针对地预防犯罪行为、缓解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趋势。毕竟,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是不得已而用的国法重器。动辄要求动用“最终武器”、惯于从底线着眼,其实是一种缺乏底气的表现。当社会的治理有效了,法律的治理就不必被依赖。增强社会治理,落实多方责任,才能真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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