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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这个管理“出租汽车服务”的条例能否想当然应用于网约车?目前来看,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之下,地方对网约车的“封杀”可以休矣。
据报道,5月22日开始,山西太原市将展开为期3个月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整治行动。“滴滴”快车、专车等被列入“黑车”名单,市民每举报一辆“黑车”可获奖励100元。
尽管太原有关部门迅速回应:近期太原市确实针对非法客运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但并不是针对“专车”的行动。不是专门针对“专车”,但将“专车”列为非法客运整治,与“封杀”也没什么实质区别。从内容上看,这一回应正可视为当地对封杀“滴滴”等网约车的证实。
在一些大中城市,网约车已是市民日常出行的方式之一。“滴滴”等网约车的出现,激活了社会上空置的汽车资源,大大缓解了“打车难”等问题。当然,这些网约车也给出租汽车营运市场带来了新挑战,它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原有出租汽车营运秩序。
如我们所知,很多城市的出租车市场,都是一个极其封闭的垄断的市场。网约车等外部挑战遭遇既得利益者的抗拒和反击,实在预料之中。少数城市甚至还发生过出租车司机围堵专车事件。通过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以严格“执法”的方式来达到打压网约车的目的,还算是比较“温柔”的。
严格说来,对正处于高速成长期的网约车,要执的是什么“法”都是一个问题。太原此次对非法客运的专项整治,公开的依据是《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中的确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00元;再次违法,罚款1万元;初次违法,情节较重,罚款1万元。对违章出租汽车,第一次违章,罚款200元;第二次违章,罚款1000元;第三次违章,吊销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问题在于,这个管理“出租汽车服务”的条例能否想当然应用于网约车?
大家应该还记得,就在去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曾有专家称,“办法”最迟5月底出台。如今已是5月下旬,“意见”和“办法”要赶场出台,时间已经不多了。
在这两份官方主导的法律文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被解释为: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网约车跨了界,法律规制也得跨界跟上。对网约车一味说“不”,往远了说是看不清未来的趋势,往近了说是辨不明法治的要义。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有良“法”可依。就目前来看,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之下,地方对网约车的“封杀”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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