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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黄龙门票观光车的价格为510元,但与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九寨黄龙四日游合同,价格却仅为440元。近日,央视《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低价游”的背后,隐藏着消费陷阱:三只银碗一只手镯共花一万二、高原蚕丝被6998元一床、一把牦牛角梳子卖到千元等等。不少人就在导游与导购的耍奸使诈、坑蒙拐骗下上当受骗,而一旦要退货,则会困难重重。(5月4日 央视)
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旅游的诉求与愿望日益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旅游市场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据统计,2000年,我国旅行社数量不到9000家;2008年,旅行社数量增加到20691家;2013年,则有有26054家。旅行社数量的不断增长,不仅引发了“生意难做”的感慨,也引发了一些非合作的博弈,甚至形成了囚徒困境,让“低价游”应运而生,成为一些旅行社抢占先机的砝码。
客观来说,“低价游”没有原罪,如果是合理理性的“低价游”,还是可以倡导“薄利多销”的。但遗憾的是,一些旅行社之间的非合作竞争,已经完全步入非理性的境地,甚至到了“零团费”、“负团费”的境地。此次曝光的“低价游”,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你报团时价格很低,但你消费时却被痛宰了,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正所谓“买家没有卖家精”嘛。除了这样隐性的消费陷阱,一些导游甚至就是赤裸裸地要挟与恐吓,最终让“低价游”成为众矢之的。
事实上,对于“低价游”,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足够完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就此来说,“低价游”无疑是违法的。此外,2015年,针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旅游团及其所带来的强制购物、消费等问题,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这样的“双罚制”,同样是有力的震慑。
遗憾的是,法律与制度的规定是一回事,现实的落实与执行则是另外一回事。若是《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真能落到实处,当前这样的“低价游”事件,又怎么可能发生呢?可以说,“低价游”之所以层出不穷,就说明对法律的执行、对制度的遵循,还远远没到位。具体来说,就是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异地监管等没有跟上,对一些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偏弱。有这样的现实,“低价游”屡禁不止便不难理解了。
如今,我国已经是旅游大国,净化旅游市场,让游客放心出游,让旅游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显然是保障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低价游”等旅游乱象,旅游主管部门应该认准“打蛇打七寸”的原则,将重点工作落在对法律与制度规定的落实与执行上,确保制度与法律的公信力。也就是,只有依靠法律与制度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根治“低价游”之类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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