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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记者注意到,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怀柔区狐狸被随意放生”事件为例,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相关规定。(4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无论是出于恻隐之心也好,还是基于某种信仰也罢,放生已然成为一种很时尚的事,放生的种类与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范围也从寺庙的放生池,到大江大河和野外以及保护区等。不过,任何生态都有其独特的链条,也有相应的种群数量和结构的限制,一旦放生不当,不但可能会对放生的生物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尤其是一些外来物种具有级强的杀伤性和破坏力。有的团体和个人将淡水鱼放生至大海,有的甚至以放生名义把毒蛇和鳄鱼放入森林和公园。前者导致了大量生命的死亡,后者则是给公众的生命带来了危害。
放生所带来的希望,也往往会成为动物的绝望,结果放生不成而沦为杀生,尤其是当放生成为一门生意后,相应的乱象就会泛滥起来。比如有报道称,大量的放生者集中到某河边放生,由此产生了一大批“周末渔夫”,被放生的动物成了“口中餐”;而为了满足日益井喷的放生需求,有人利用放生善举做起买卖,捕捉野生鸟类的现象日渐严重。某种意义讲,当放生的“慈悲精神”成为一种信仰的仪式之后,其已然变得功利而浮躁,跟其初衷也背道而驰,其不仅会成为动物们的悲剧,也会成为社会道德的隐忧。
之所以如此,还在于对盲目放生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随意放生”大行其道。其实,放生的技术标准很高,并非人人都可以随意实施。比如对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生)品种的品质问题,农业部曾明确规定:放流(生)品种原则上要以本地原种和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种苗;外来物种增殖放流(生)必须经严格科学论证并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不过,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性限制,以及“随意放生”的处罚机制,使得“随意放生”带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以立法的方式实施行为限制与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效仿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不仅要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限制条款,还要对放生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范围给予明确的界定,出台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规则。要调动各方的力量而形成同向发力,比如要加大对随意放生危害性的宣传,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对随意放生要有干预和惩戒机制,对造成生态危害和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对由此形成非法利益链,如滥捕野生动物的要给予打击,同时合理引导寺庙等地的放生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合力,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无盲目之患,更不会成为新的灾难之源。
给“随意放生”立规矩是最好的倡导,其间应包含三重积极意义,一是对放生行为本身进行规范,避免不规范放生形成的新的伤害;二是对功利化的放生行为给予限制,让其回归于信仰的初衷和本义,让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举的方式替代;三是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教化,在保护动物和生态的同时,最终回归到对人的教育和权利的保护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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