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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例增加条款: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4月25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从今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非法疫苗案,引发全国关注,到国务院对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并生效,期间不足两个月。国务院对于疫苗安全事件回应的效率之高可见一斑,也反映了解决疫苗问题的紧迫性。
从具体的《条例》修改内容来看,不仅删除了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也对疫苗储存、运输的冷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增设疫苗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要求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等等。可以说对当前疫苗安全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都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除此之外,条例特别新增加条款,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之所以增设这一规定,条例中已经明确是“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而事实上,强化疫苗安全事件中的责任追溯,从此前国务院对山东非法疫苗案的追责中就已经可以看出“迹象”。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此案。这一“先行问责”堪称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树立了样本,同时也打破了长期以来对于疫苗事件处理“法不责众”的幻象,为强化责任追究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从提升监管效率的角度,落实地方政府对于疫苗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其实是一种必然要求。一方面,疫苗安全作为一种退无可退的底线安全,各级政府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这一背景下,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不过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一种责任伦理的应有回归。另一方面,疫苗安全问题的出现,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失察、失职甚至是渎职往往有着直接的关联。而将疫苗安全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挂钩,对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责任的层层落实,将有不可小视的倒逼作用。
对于疫苗事件的频发,早有专家早指出其与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有很大关联,这其中就包括监管的失职成本。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游离于”疫苗安全的责任追溯之外,显然不利于提升整体上的疫苗监管违规成本。而横向比较来看,此前在食安、环保以及安全生产领域,都已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明确规定。疫苗事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基础信任,更不应该也不能在这方面例外。当然,从该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来看,显然还有提升的空间。比如对于如何界定“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还应该合理的引入民众的“参考标准”,以确保该规定不至于被虚化。
必须承认,增设“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规定,远不是疫苗安全保障的全部。它的关键意义,其实更多在于象征和启发,体现为激活和放大一种不容缺席的责任伦理。只有正常的责任伦理归位,责任之绳被绷紧,所谓的疫苗监管体系的优化,构建民众对于疫苗安全的信任,才能真正具备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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