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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脑死亡的谨慎,并不是出于对新的医学知识的拒斥,而主要是考虑到脑死亡可能带来的伦理道德冲击。
4月19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协调员薛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医生在电话中告诉她,医院有一名临床脑死亡患者,想要捐献器官。接到消息后,省人民医院立即作出反应:评估患者情况;9名医生随时待命;武汉协和医院的3名医生也从武汉飞到成都,准备当晚抵达广元。一切似已就绪。然而,之前有捐赠意愿的患者家人,基于法律风险不可控,最终放弃了捐赠。
这宗器官捐献“大逆转”背后的法律风险,就是脑死亡认定之难。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来维持。而大脑维持生命的功能丧失,却是不可逆的。从1959年开始,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判断标准,在医学界逐渐获得认同。1971年,芬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到今天,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临床中执行脑死亡的标准。
尽管脑死亡立法在国际上是大势所趋,但脑死亡在中国内地迄今未正式进入法律文本。2003年4月10日,武汉同济医院经过3次脑死亡诊断,宣布一脑干出血的患者死亡。这是内地正式认定脑死亡的首例个案。由于缺乏法律支撑,10余年来,脑死亡的案例仍极为罕见。
立法对脑死亡的谨慎,并不是出于对新的医学知识的拒斥,而主要是考虑到脑死亡可能带来的伦理道德冲击。以“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已深深根植在大众的内心里。要让患者家属接受仍有心跳和呼吸的亲人已经死亡,这种情感转变异常艰难。尤其是,心跳与呼吸是否存在都很直观,普通人也能感知,而脑死亡则不然,它主要依赖医生的专业判断。这又回到了对人性的追问:医生是否值得信任?呼吁脑死亡入法,主要来自医生阶层,这其中,是否存在对医生的特殊利益?
不少支持脑死亡的观点,就明确以它有助于器官移植和节约医疗资源为理据。在现行法下,对脑死亡患者的器官移植,必然涉及到患者的生死——如果在法律上,脑死亡的患者仍然活着,医生就不能从患者身上摘取器官,哪怕他的家属愿意。而如果患者已经脑死亡,却仍要靠科技和设备来维持心跳或呼吸,这对患者家属来说,既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又有情感上的痛苦折磨。
器官移植不应成为推行脑死亡的理由,否则就不可避免要接受伦理的考量。四川的这起案例,患者家属先应捐又反悔,我们当给予基本的理解。风险有时并不来源于利益追求,而更多源于情感转变上的艰难——脑死亡也涉及到对生命观、死亡观、法律观的基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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