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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温州并非孤例,全国有多地出现类似现象。国家规定的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为何部分地区出现20年、30年就到期的现象?无论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未来到期之后怎么办?有关部门该如何缓解公众对于房产续期的焦虑?(4月19日新华网)
公众对于房产续期的焦虑,既是普遍性的,也是长期性的,如此涉及千家万户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理应尽早给出定论。
众所周知,房屋归业主所有,下面的土地却是国家的,业主只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续,谁都没有答案。按照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在申请后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意味着,续期得从头再来,重新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然而,这只是上世纪出台的暂行条例,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却让人们看到“希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无论是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一个条例,一个法律),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一个1990年,一个2007年),似乎都应当执行“自动续期”。现在的问题是,两者“打架”的情况能否按通行原则执行?“自动续期”是否意味着无偿续期呢?官方始终没有表态。
按照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的规定,这个问题本没有如此紧迫,但由于温州等地在落实使用权期限上存在重大问题,使得很多地方住宅用地的约定使用年限只有二三十年,因此就导致了问题提前到来——国土部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业主们也不知所措。事实上,这是两个问题,70年到期后怎么办的悬念有待中央政府或全国人大解答,各地出现的使用权不足问题则涉嫌侵害业主权益,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完全可以纠错。且不说购房者事先可能对土地使用权不达标蒙在鼓里,就算是心知肚明,地方政府也无权在此“缩水”,开发商也未必会因少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而在房价上同等让利。倘若是免费续期还则罢了,只要是需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哪怕只有一分钱,都是对这些业主权益的侵害。遗憾的是,在深圳等地,到期后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已成现实,严格说这一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续期问题长时间的悬而未决,只能加剧市场的恐慌,使得人们在猜测中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例如二手房交易,如果到期后须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房屋价格势必因剩余期限的多少而折价,但目前这个因素显然还未引起足够地重视。建立在赌政策、碰运气基础上的交易,一定有人会损失惨重,毕竟房子已成为多数国人最大的财富载体。
到期后的续期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是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还是全部?在制度设计不够细化又迟迟没有权威回应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财政的逐利冲动,难免会倾向于有偿续期,且只要不被上级叫停,效仿者会越来越多,口子也会越开越大。因此,唯有尽快回应关切方能稳定公众预期,避免续期乱象的发生。无论免费还是收费,抑或是改为更加科学可行的房产税,都不应继续拖下去了——对老百姓来说,房子就是最大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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