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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虾”和“哈尔滨天价鱼”等“天价”消费余波未平,武汉又曝出128元的“天价”姜丝可乐。记者调查发现,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湖北省物价部门派驻调查组进行调查,酒店方面主动停售了“天价”姜丝可乐。虽是“明码”,却标了“天价”,这种行为到底该不该吃罚单?(2月25日 新华社)
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这是一种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一项法定责任,否则就违反规定而涉嫌商业欺诈。“青岛大虾”、“哈尔滨天价鱼”众多事件出现之后,对于“明码天价”的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讨论,一个普遍共识是“明码标价”不等于“明码天价”,若是未能做到“明码实价”,那么就收费行为就应被严格禁止。
从几起已被曝光的案例看,“天价”的背后都有一条完整的利益链,也将“天价宰客”的行业规则暴露无疑。不过,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天价行为,都具有不正当和违法性呢?如果以此作为结论,显然也未免有失偏颇。其实,天价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并受到市场供需的绝对影响,尤其是在实行自主定价的情况下,天价即便制定得再离谱,那么也属于一种正当行为,关键在于其必须做到公开透明,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绝对的尊重。因而,看待“天价姜丝”是否正当,还得基于对其过程的分析。
从当事人的叙述来看,之所以会对“天价姜丝”感到愤怒,就在于其消费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询价而服务员也没有主动告之,因而其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假若当时其在索要时,在知晓价格的情况下作出合理性的选择,也不会有事后被宰的感受。因为道理很简单,既然在其他商品的价格都能被人所接受,而商家却偏偏将“姜丝可乐”的价格定得很高,恐怕会有其特殊的考虑。更何况,同一种产品在普通的小店,可能就值个三五十元,而到了星级酒店则变成了几百元或者上千元,然而消费者在感受上并不相同,当品牌已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之后,你能说星级酒店的价格就靠谱,属于“天价宰人”?
所以,过程和程序比结果更为重要,是判断“明码天价”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物价部门“要看价格制定的依据和现场调查的情况”的理由。严格从过程来看,如果“青岛大虾”和“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中,商家没有进行利益勾结和交换,其间也没有黑箱操作,只要其明码标价并且做到了即时告之,不存在宰客和欺诈的事实,那么其行为就符合规则的界定。不过,任何非正常的现象背后,其实都有一个正常的理由,“明码天价”也不会凭空存在,当其主要受众都无法接受之后,往往也就意味着其间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也是相关部门调查的重点。
其实,真正的市场调节和竞争之下,很难出现“明码天价”的现象。因为市场的有形之手,足以发挥强大的调控作用。天价的背后,要么属于垄断下的不正当竞争,要么就是利益链条下的宰客行为,无论那一种都属于违法和违规行为,都应被依法调查并受到处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天价都具有天然的原罪,也都是一种逆市场的行为,甚至由此否定自主定价的合理性。判断和处理一种现象,还得以事实为依据,以程序正义为原则,抓住过程和细节这个关键点,那么商家的不良用意才会显露原形,消费者的权益也才会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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