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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休假”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多个维度,但似乎这个问题不是“立法+执法”那么简单,多方呼吁的加大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和现实存在的执法力量不够、定性难之间至今是个死结。
怎么解结?比方说,几十个人的派出所要管一大片区,警力有限怎么办?警民联动,发挥无穷民力;全国每一位食品安全专职监管人员要监管100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光跑一遍都小半年怎么办?发展基层食品安全员,打造“纺锤体”监管形态。可见这不是劳动监察部门一家独有难题,而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命题,也是上海市委去年的一号课题。
变管理为治理,把重心下沉,让“小政府”拉“大马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这对有些部门或许有些难度,但要以此思路来落实“带薪休假”,却有着工会这个与生俱来的组织,而基层工会于情于理于法也应该发挥作用。
在布局上,工会深入至各种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是沉入基层的“毛细血管”,如同那些千方百计发展起来的平安志愿者和食品安全员,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职责上,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就是说,只要遇到单位侵犯包括带薪休假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工会就有责任、有义务与单位交涉。
全国总工会也不止一次提出,要求各级工会加大推动职工休假权益保障工作,督促各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但事实上,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使得有些单位敢于任性而为。
从客观上看,无论是工会法还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没有具体涉及权益维护方法、手段,掣肘了工会依法履职。而更重要的是在主观上,一些基层工会存在自身建设问题,维权意识不强,组织力度不够,活动方式僵化,有的单位形式大于内容,甚至把“职工权利”异化“职位权力”。
诚然,新时期的工会不再是过往同剥削斗争的热血组织,但并不意味着基层工会成了无事衙门,对于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理应及时把握,出面协调。遇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之时挺身而出,这一点,至今不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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