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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引人关注的是,新的修改稿提出“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市发改委、财政局表示,抬担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而北京电台的新闻节目解释称,如果病人家中无人协助抬担架,家属电话叫车时可以提出,救护车发车时可以安排担架工随车前往。
有舆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此举可能增加患者及家属负担,更有可能导致不交钱不抬人的窘况。而笔者以为,从实施救护特别是急救的目的及效果考虑,抬担架收费,这个可以有。一些没有叫过救护车经历的人或许以为,救护车本是提供医疗救护的车辆,而抬担架属于救护的一部分,所以本应该就有,但实际情况是这个真的没有。或许从救护车的运营成本和病人可以接受的价格考虑,一般的救护车往往仅配备一名医生、一名司机。即使有两名医护人员,如果没有家属的配合,往往也难以在复杂环境中把急症重症病人用担架抬到救护车上。在很多情况下,病人身边未必有能够帮助抬担架的家属。笔者老父亲突发脑梗时,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叫来救护车,但车上只有一名医生,司机不能下车,周围街坊都是老人,抬担架就真的成了问题。那时就想,如果车上有人抬担架,宁可多付些钱,救命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我非常赞成草案修改稿增加相应的内容。抬担架适度收费,这个可以有。突发疾病的情况毕竟不是常态。急救机构可以配备若干担架工以备之需。如果患者家中有人,可以在电话叫车时说明;如果确实有需求,也在叫车时提出,安排担架工随车前往,以便及时治病救命。只要收费合理,并因此可以提高救护特别是急救的效果和及时性,我想多数患者家属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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