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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不仅需要健康的医学鉴定、司法公正和程序机制保障,还需要充分的思想基础和观念条件,其对民情的要求要大于其他立法事宜。
四川眉山57岁的朱素芳遭遇车祸后脑死亡,儿子阿林取下母亲呼吸管,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律该如何评判这种拔呼吸管的行为?有民警表示,这是他从警十多年来遇到的“最纠结刑事案件”,而其中情与法的纠结,也再次引发全社会对于安乐死话题的关注。
纠结的不只是办案民警,更有国家的立法者。早在1986年,陕西职工王明成由于帮助母亲安乐死而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全国掀起“安乐死”讨论高潮。1994年后“安乐死”几乎每年都进入人大代表的议案。2001年西安9名尿毒症患者欲求“安乐死”事件,更让国人以域外经验为借鉴呼吁立法。几十年来,从医学到法学再到常人的伦理道德,每一次讨论都将立法推至争议的风口浪尖。但即便思想观念、社会面貌乃至法律体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安乐死立法始终没有胎动的迹象。
这种立法回避是不是对民情的罔顾呢?其实不然。由于安乐死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判断,蕴涵了对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的挑战。准确地说,我们不仅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某些杀人犯罪披上合法外衣,还担心会引起伦理、哲学、医学等范畴内传统观念的错位。再加上实施安乐死需要充分的条件保障,因而我国立法对其始终持高度审慎的态度。
其实从世界范围看,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讨论安乐死,至今长达80多年。其间虽有一些国家进行了立法实践,但也不乏立法后未实施或遭推翻的失败案例。2001年荷兰确立安乐死合法被我们反复提及,但人们忽略的是,荷兰为安乐死立法研究论证了20多年,直到90%以上的荷兰人对此持支持态度才谨慎立法。
从中不难看出,安乐死立法不仅需要健康的医学鉴定、司法公正和程序机制保障,还需要充分的思想基础和观念条件,其对民情的要求要大于其他立法事宜。
基于对“尊严死”的认可,我以为安乐死立法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而是一个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在立法还没有“下定决心”之前,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便很难脱离现有法律的评价,此时个案中的情法冲突也只能通过司法调适。1986年陕西汉中发生的首例安乐死案,法院判决就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方式予以巧妙化解。当然,司法最终无法拯救立法困顿,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以及何时合法化,最终还是需要由社会自行选择。说到底,立法是一个时代的民意集中表达,倘若深藏于传统之中的民情发生了根本改变,全面契合安乐死合法化的要求,那么立法也就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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