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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唯司法公正可让逼迁望而却步  
//m.auribault.com2015-04-23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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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法院主动弃守对公民合法产权的保护,逼迁必然泛滥。只有当违法者普遍能受到惩罚,我们才会重回法律所指引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据报道,2014年6月11日,5名拆迁公司员工强行闯入拆迁户家中暴力逼迫对方就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引来对方强烈反抗导致2人受伤,不仅没把拆迁协议谈妥,还惹来官司。近日,因非法侵入拆迁户住宅,三名拆迁公司员工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见过不少被拆迁人反抗强拆而被判刑的例子,拆迁人因强闯拆迁户住宅而被判处实刑,却极为罕见。但从法治的视角来观察,这不正是司法所要捍卫的社会正义的防线吗?对于拆迁纠纷而言,两两相拼血染屋宇,恐怕是最糟糕的结局。而如何让“血拆”能够在公民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前望而却步?个案的司法公正无疑是重要一环。

  拆迁源于土地征用,是涉及土地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行为。依征用的主体有国家征用和商业征用之别。如系国家征用,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就理应按商业征用的规则行事。因国家征用而引发的拆迁,其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居民。这是典型的公权与私权的碰撞。无论是由当事双方还是由政府单方主导征用和拆迁过程,依物权法的规定,都需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给予公民合理补偿,并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因商业征用而引发的拆迁而言,本是纯粹的民事关系。必须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进行。商业拆迁无论如何也不能由政府主导,甚至也不能由政府站在第三方来行使仲裁权。商业征用中的拆迁补偿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通俗解释抗拆迁,其实就是“我的房子我做主,我不卖,你不能抢”。

  纵观近年来在各地竞相上演的拆迁血案,无一不是法外强拆,“无协议不征收,无补偿不拆迁”的原则,在强拆人眼里,形同虚设。若法院主动弃守对公民合法产权的保护,逼迁必然泛滥。司法在定分止争上的价值还在于它能化“斗拳”为“斗嘴”,以外在的、权威的、公正的裁判力量来消弭冲突双方的纠纷,并预防冲突升级。这一纠纷解决模式的有效,首在杜绝选择性司法,使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较确定的预期。

  依现行法来看,在没有拆迁协议时,就冲进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拆,可能涉嫌两个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这两个罪名很少在暴力拆迁纠纷中被启用。无确定性可言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上已失去了它的预防和指引功能,或者司法实践本身还起到了相反的指引功能——非法暴力强拆,法律也没招儿!这样的司法现状之下,遏制血拆无疑只能依凭拆迁人的良心发现。

  北京市朝阳法院的这一“罕见”判决,对于拆迁者的警示将随着这类案件的常态化而日益凸显。只有当违法者普遍能受到惩罚,我们才会重回法律所指引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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