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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涨毁约折射法治任重道远
唐 伟
//m.auribault.com 2016-09-27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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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价上涨而不愿意履行协议,与买家发生纠纷,及至被诉诸公堂而得到不利判决,就组织人员进行集体闹访,对这种既无视道德规则,又无视法律底线的行为,必须给予有力惩治

  据报道,日前深圳数名二手房卖主,因房价上涨不愿履行协议与买家发生纠纷,并对深圳市中院相关判决不满,聚集60余人前往深圳市中院闹访。目前,5人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福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于9月14日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房价上涨而不愿意履行协议,与买家发生纠纷,及至被诉诸公堂而得到不利判决,就组织人员进行集体闹访,相关人员被依法刑拘,实属咎由自取。这种既无视道德规则,又无视法律底线的行为,其底气究竟从何而来?抛开法律的约束功能不说,重信守诺是一种传统美德,这种无视契约精神的做法,折射的是一种“庸常之恶”。

  何谓“庸常之恶”,简单来说就是平日很常见的,似乎对生活影响很微小的不好的行为,比如出车祸了,一些人“趁火打劫”、哄抢物资的行为。再比如常见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一群人纠集一起集体作出违法行为,心中固然知道这样不对,但依然有着强烈的侥幸心理。买房毁约也是这一类,明知如此做背信弃义,为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然而基于利益的考量而无所顾忌。

  曾有人指出,一些陋习难改的国人,一旦到了国外却会变得极为规矩。比如,一些人常常无视红绿灯、一路横冲直撞,并在禁鸣区狂按喇叭,可是到了部分管理严格和秩序井然的国家,这些人却变得规规矩矩,丝毫不敢越雷池半步。这说明,很多人并非没有规则意识,而是缺乏遵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之所以如此,恐怕跟制度不彰、惩戒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比如,在诚信体系威力不大时,失信所带来的机会收益若高于其应付出的成本代价,那么投机冲动就会变得十分强烈,反之则会收敛自己行为。同理,如果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限制力度不够,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不能受到及时且严厉的惩处,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也不能体现,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无视法律就可能会成为一种群体心态。

  要解决“庸常之恶”,必须实行法德相济的办法。从道德上来说,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完善而具有操作性的诚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些企图靠失信去获利的行为,不但无法达到投机目的,反而会被处处限制,甚至寸步难行,这样才会产生足够强的倒逼效应。另一方面,法治的建设不必过于强调“用重典”,实现法律平等的原则才是核心和关键,只有违法必究,让每一个违法者都受到惩戒,才能使心存侥幸者保持对道德和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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