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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建设推动绿色金融
张承惠
//m.auribault.com 2016-08-30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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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0杭州峰会即将在西子湖畔召开,作为轮值主席国的中国在“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的主题下,首次将绿色金融纳为G20峰会重点议题进行探讨。

  “十三五”规划建议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并提出“发展绿色金融”,这不仅体现了对于经济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转型的决心,也顺应了世界落实《巴黎协议》目标的呼声,推动实现气候、环境方面的全球合作。

  一段时间里,在发展绿色金融的意愿上,政府和市场还存在一些偏差。如今,我们不仅看到了政府的推动,也看到了市场力量的努力。比如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融资余额达到265亿元,已投入“五水共治”项目79个;互联网金融机构蚂蚁金服近日推出“蚂蚁森林”项目,为旗下支付宝平台4.5亿用户全面开通个人碳账户,发动个人参与减少碳排放。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要把“绿色金融”这盘大棋下好,我们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根本的,是要以法律形式把绿色金融制度确立下来。

  我国绿色金融立法,以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开始,迄今已出台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从实践情况看,仍存在立法层次低、责任归属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缺陷。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绿色金融概念框架和统计意义上的详细定义,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绿色金融的狭隘理解,可能限制政策支持体系和市场实践的发展。再如,概念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由于绿色金融涉及的节能减排项目多属“两高”行业,致使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越多,在“两高”行业的信贷规模增长就越快,出现政策激励效果相互矛盾的现象。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总体上停留在试点和政策层面,内容尚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政策调控市场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秉承“寓义于利”的理念,在投融资领域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与其他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相配套,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作用。

  具体而言,在立法路径上,可以采取绿色金融促进法和金融法“生态化”并行不悖的方式。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将现有绿色金融法规、政策转化升级为法律;另一方面,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立法层级上,坚持中央立法为主导,同时鼓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促进条例,更有针对性地指导、促进本地区绿色金融创新和环境保护。

  在立法内容上,需要明确绿色金融的定义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按照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对所提供融资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同时,坚持限制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并举,既全面列举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政策、财税政策、授信额度等,又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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