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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2日)有媒体报道说,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九年之际,破产法和企业并购、重组专家李曙光教授发出呼吁,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条件下,应早日启动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建立破产管理局,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以健全市场体制。
破产法是维系市场体制的最重要法制基石之一。从破产法产生和作用于市场的历史看,其重要性可从美国宪法独将破产法的设立及其原则纳入其中,就可窥见一斑。以市场发育和运作的角度看,破产法是使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法律。没有破产法、没有健全的破产法,没有破产法的适用和破产法的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健全,运作就会梗阻。
破产法,并不是搞垮企业的法律,而是处置实际上已经死亡企业的法律,是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破产法既是保护企业债务权利人的法律,同时也更是保护破产企业员工权利的法律。因此,破产法越完善,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就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破产法实施越严格,破产企业员工的遣散、失业保障和再就业的权利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中国破产法已经解决了“有无”的问题。但是,与市场发育程度相比,破产法本身的健全程度以及适用、实施效果,都与实际要求相差甚远。这种情况,正是上述专家呼吁再次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的重要背景。进行供给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以及改变社会治理方式,健全破产法、健全破产管理制度、全面严格适用和实施破产法,都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反常情况使得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调整作用。
这也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言,在中国已迈入负债消费时代,房奴、车奴及卡奴相继出现,“负翁”正一跃成为这个时代消费主力的情况下,破产法覆盖以及适用范围必须随之扩大,这样才能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这也正是李曙光教授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个人破产是公司企业破产的基础。以中国目前的发展程度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个人破产已经具备条件。有关数据显示,去年有70多万家中国企业办理吊销与注销手续,但其主要是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而不是通过法院破产程序退出市场,这其中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从程序上讲,个人破产既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又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对修改现行破产法,李曙光教授还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破产法中增加规定允许事业单位破产的条文,对事业单位的破产作出规制。另一个重要的建议,则是在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明确相关条例上位法源,明确金融机构的范围与界定,把所有市场中的金融主体作为破产法适用主体。
此外,建立破产管理局,也是适用和实施破产法的重要联动机制之一,以期推动破产法实施。《破产法》增设关于破产管理局的规定,由其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可以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从而理清政府的职责,从社会保障、权利保障的角度推动破产法的实际适用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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