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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除“网络交易之癌” 需祭出法律之剑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03-21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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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假交易,将虚假的商业信誉肆意买卖,使消费者被剥夺了基本的判断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网络世界的诚信规则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叶问3》“刷票房”事件,终于有了定论。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日前表示:《叶问3》有3200万元虚假票房;同时,发行方还承认总票房中5600万元为“自购”。目前,发行方公司被暂停新的电影发行业务一个月,参与不实排场、情节较严重的73家影院被提出严重警告,虚假场次出票相对集中的3家电商也被提出严重警告。

  电影“刷票房”这一业内痼疾,终于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并开出了罚单。其实,如果不是这次《叶问3》做得太拙劣——搞出那么多票价高达200元的半夜“幽灵场”;手机订票APP上那些整齐得“太不正常”的选座——可能“刷票房”这个泡沫,到现在还没有被戳破。

  其实,不只是电影行业有电子营销数据造假,在网络支付日益完善、自媒体日益发达、口碑传播日益重要的当下,“刷单”等网络虚假交易,已经成了一个巨大灰色产业链。

  今年“3·15”,央视曝光了淘宝、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上存在着严重的“刷单”行为。那些搭建在QQ群、QT语音群等上的“刷单群”,人数动辄成千上万,大量虚假好评瞬间充斥网络。有的淘宝店铺仅花1000元,3天就被刷成蓝钻。网络虚假交易,将虚假的商业信誉肆意买卖,使消费者被剥夺了基本的判断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网络世界的诚信规则。

  但目前的问题是,这种社会影响恶劣的“刷单”行为,却很难在法律上受到严惩。闹出事来,一般仅仅由淘宝等交易平台做出交易量清零处理,却鲜有司法机关的介入。这导致操纵刷单的幕后黑手始终逍遥法外,对“刷单”只能斩草不能除根。

  其实,无论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世界,资信认证、信誉见证性质的服务都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力,是社会诚信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交易数量、口碑评论应该是最有公信的信息。而“刷单”破坏了虚拟世界背后真实存在的商誉。

  另一个问题是,目前的网络虚假交易,不再是过去店主个人发动亲戚朋友刷单的“小儿科”,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服务于虚构交易的网站有680余家,年资金流在2000亿元以上,虚构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价值更是高达6000亿元以上。数字相当惊人!而且这也超出了网络平台管治的范围,应该由公权部门和法律及时介入。

  目前,法律规制“刷单”(电子营销数据造假)的难点在于定性,不确定这是否属于犯罪、应定什么罪。有专家认为,对于“刷单”将来可以适用 “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因为,利用互联网组织虚构交易,并从中获利,这就是“经营”,而“炒信”“刷单”则具有“非法性”,所以“刷单”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要求。

  “两高”于2013年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是著名的“网络删帖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实这一条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额达到一定限额的,也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罪”。显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刷单”行为,和司法解释中“传播虚假信息营利”行为高度吻合。

  “刷单”一类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和诚信精神,从根本上破坏了网络经济行为的管理秩序,并且已经发展出一个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堪称“网络交易之癌”。所以,面对这种“市场失灵”,需要祭出法律之剑及时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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