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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金融与科创中心良性互动,共生共荣,可积极引导科创机构在信息安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征信服务等领域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渗透,并优化上海本地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扩大金融支持范围。同时,也可积极探索具有一定规模体量的科创机构直接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打造科创型金融服务机构贯彻“互联网十”、融入“互联网十”已经成为未来一段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和主要方向。因此,不妨将“十三五”规划所提出的“科创中心建设”看作一项立足“互联网十”大背景,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内生动力的科创生态系统工程。在传统金融运作模式尚不能充分满足具有高风险特点的科创类机构融资需要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有望在科创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传统金融以外的“补位”作用。
积极引导和发挥互联网金融作用加快科创中心建设,要积极引导和发挥互联网金融作用。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丰富资源供给的作用。首先要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丰富融资渠道的作用。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至今,立足市场需求和技术支撑,已逐步形成了具备良性发展能力的生态体系,涵盖支付、网络借贷、金融资产交易、股权众筹等,对传统金融的盲点形成了积极的补充,丰富了科创类机构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股权众筹,将在充分契合市场化规律情况下,以较为便捷的方式和相对较低的成本,更好地满足科创机构展业初期的融资需要。而在科创机构逐步发展壮大后,又可通过网络借贷、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平台基础资源丰富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还是综合性的商务平台,在流量资源、交易支持、账户体系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基础能力,可积极引导科创机构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资源优势,开展各类创新成果的市场营销和推广。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在服务长尾客户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传统金融模式下,受制于金融机构展业成本、风控要求等约束,中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等长尾客户的融资需求一般难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对于这部分需求,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信息对接充分、受众范围广泛的优势,进行合理化疏导,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形成资源与需求之间充分的层次化对接。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提升服务能力的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平台基于市场需求和技术支撑,在业务模式、产品形态和客户服务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推动金融行业进一步优化现有业务模式和服务机制,进而提升金融行业整体的服务支持能力,更好地服务科创中心建设。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促进平台金融、混业金融发展的作用,积极引导互联网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形成一批业务布局全面、产品形态多样、金融服务能力领先的金融服务机构。必要情况下,引导设立重点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专属性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增强上海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能力。
以“互联网士”思维认知产业发展科创中心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历一个较长过程的积累,作为政府部门,在推动建设过程中需要以“互联网十”的思维来提升对产业发展的认知,充分借鉴国内外市场成熟经验,以更市场化的方式来推动和服务科创中心的建设。
——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兼顾规范和创新发展需要。一方面,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加剧、网贷机构频频“跑路”的实际情况,需通过配合中央各职能部门开展相应的规范治理、积极出台地方性的制度规范、建设地方统一的监控平台以及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开展自律管理等多方面措施,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在深入研究基础上,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能力差异化特点,探索开展分类管理,对信用情况较好的从业机构和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业务模式予以鼓励支持,实现规范发展和创新发展的动态平衡。
——加快建设、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优化科创中心发展环境。一方面是加快科创中心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相关公平公正的法制体系建设、优惠扶持制度建设、统一的信用和数据支持系统建设以及科创园区建设等。另一方面则是以“互联网十”的理念,积极调整相关产业扶持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更包容的心态和更有针对性的制度保障,加大对具有高风险特性的各类科创机构的资金扶持力度。
——调整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向服务型监管转变。首先要积极调整传统监管理念,在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流程规范等各个方面加快从审批型监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适当简化相关制度流程,在科创机构的注册、经营、纳税等多个环节提供充分的服务便利。同时,也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从强调事前审批向放宽准入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型,促进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促进互联网金融与科创中心良性互动,共生共荣,可积极引导科创机构在信息安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征信服务等领域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渗透,并优化上海本地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扩大金融支持范围。同时,也可积极探索具有一定规模体量的科创机构直接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打造科创型金融服务机构。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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