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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来,实体药店受到网络售药的冲击,销售额大幅度下滑。再加上人力、租金等成本的上涨,很多药店取消了夜间售药。这个问题,在今年春节期间凸显出来。像小餐馆、菜市场一样,过年期间很多药店也歇业了,甚至包括24小时药店。(2月23日《法制晚报》)
多数药店的夜间销售额本就不高,加之受到网络售药的冲击,导致销售额大幅度下滑,夜间经营状况之惨淡就可见一斑了。再加上人力、租金等成本的上涨,可以说药店夜间售药十之八九是处于亏损状态的。药店作为市场主体,盈利是其天性,明知亏损,还不停止夜间售药,那才是不正常的行为。
但药店又有其特殊性,与24小时便利店有着区别,它除了盈利,还承载着治病救人的功能,特别是24小时药店,对于深夜突发疾病者,或许就意味着生机。因此,作为市场主体的药店,其实蕴含着不少公益性质。或许正是由于它的双重性质,12年前开始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才要求药店“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可正如律师所言,这样的表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强”,“能保证”是对药店经营能力的要求,而并不意味着就必须要保证24小时供应。按照现在的表述,即使药店没做到24小时营业,也不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甚至连罚款都难以执行,最多只能做出警告。从法律上讲,药店可以抗辩,说自己的确具有24小时售药的能力,只是没有24小时营业。
但是不是修改相关表述,由“能保证”改为“必须保证”就能解决药店取消夜间售药的问题呢?我看也未必。如若加入强制规定,就可能由于经营成本偏高导致药店数量减少,到时不止夜间购药不方便,白天也会受到影响,最终受伤害的仍是普通市民。可见,要解决问题,首先得找准病根,从而对症施治。
绝大多数药店取消夜间售药,是出于成本的考量,要想使药店重新开始夜间售药,就必须得解决夜间营业亏损的问题。很显然,仅仅依靠药店自身,是无法实现夜间营业扭亏为盈乃至保本的。此时就需要政府部门伸出有形之手,加以调控,这并非乱伸手干预市场运转,而是从公益方面着眼,解决事关民众生命健康的必要举措。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对夜间售药的药店给予相应的补贴,用于药店支付夜间营业的人工成本,确保夜间有药店售药,方便周边民众。另一方面,应该合理协调辖区内的药店,实行夜间轮流售药制度。夜间需求量相对较少,强制要求所有药店都夜间营业势必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也会大大增加政府的补贴支出。其实已经有药店开始了这样的尝试,春节期间北京一知名连锁药店就与几百米外的另一家药店进行协商,实现了两家的经营时间互补。如此既确保了民众的购药需求,又节约了不少成本,这一做法就很值得职能部门加以借鉴。当然,也应同时规范、改进、细化关于“24小时供应”的表述,以及明确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处罚,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药店取消夜间售药,不可简单归纳为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当然也不该苛责药店唯利是图,只因药店有盈利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质,所以政府部门应当及时伸出有形之手,协调好药店经营困境与民众夜间购药需求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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